甲某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生,乙某为成年男性,两人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后,乙某将甲某带至酒店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两段视频。甲某回家后,乙某又通过网络对甲某实施猥亵,并将视频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甲某父母报警后,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乙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并被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据“女童保护”团队不完全数据统计,2015—2023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例中,通过网络实施的有197起。而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远高于此。2023年6月,“隔空猥亵”行为明确入罪,对实施该类行为的不法分子以刑法震慑。此类案件判决的依据是什么?面对此类案件我们有哪些“法律的武器”?下文为您带来解读。
以下内容来自北京互联网法院
2023年6月,“隔空猥亵”行为明确入罪,对实施该类行为的不法分子以刑法震慑。值得注意的是,一些不法分子还传播“隔空猥亵”形成的照片、视频,如果该行为以牟利为目的或行为情节严重,也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若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仍可能因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该院首例由检察院支持起诉的“隔空猥亵”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判决全额支持未成年人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甲某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生,乙某为成年男性,两人通过社交软件认识后,乙某将甲某带至酒店发生性关系并拍摄了两段视频。甲某回家后,乙某通过网络对甲某实施猥亵,并要求甲某将自行拍摄的私密视频发给乙某。随后乙某将前述视频发送给三位微信好友,并向其中一位好友发送了甲某的肖像照。甲某父母报警后,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乙某因强奸罪、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目前正在监狱服刑。
在检察院支持起诉下,甲某就乙某向他人微信传播前述视频的行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乙某侵害其隐私权,要求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乙某认可上述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本案中,乙某向他人发送甲某涉案视频,构成对甲某隐私权的侵害。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相较于成年人,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够成熟,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为此,我国专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本案中,乙某明知原告系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成熟,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视频,事后又对其实施“隔空猥亵”,诱导甲某拍摄视频,并向他人发送前述视频,严重危害了甲某的身心健康。乙某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损害后果严重,为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对侵害未成年人不法行为零容忍的态度,法院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审判员 崔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在未成年人群体的普及,一些不法分子逐渐开始利用网络“围猎”未成年人以达到满足自身私欲的目的,本案即为一起典型的由“隔空猥亵”引发的网络侵权案件。
202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其中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即强制猥亵、侮辱罪)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明确将“隔空猥亵”行为入罪,通过刑事法律规范震慑不法分子,本案被告也在对未成年人实施“隔空猥亵”等犯罪行为后被依法判处刑罚。
本案中“隔空猥亵”后传播涉案视频的行为,由于传播量较小,尚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但传播原告私密部位视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构成人格权侵权,原告有权依据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该案处理的是系由刑事犯罪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2024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及犯罪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强化系统思维,坚持综合保护,实质性解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本案被告对原告进行强奸、猥亵后继而实施民事侵权行为,针对刑事犯罪行为,法院通过刑事案件的审理对被告人施以刑事惩戒,针对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侵权行为,法院通过民事案件的审理赋予被告民事赔偿责任,以刑民衔接的方式给予受害人更为全面的救济,构筑了一张全链条、全方位、立体化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
本案也是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首件检察院支持起诉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上述规定旨在鼓励社会群体面对不法侵害时,使用法律武器捍卫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保障特殊群体的合法权益,该制度亦彰显了我国司法制度优势和人文关怀。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完全,家长、学校需要共同教育、引导,提升未成年人安全防范意识,慎重对待网络交友;未成年人自身也应当积极提升网络素养,学会甄别网络信息,避免遭受不良信息和不法信息干扰,远离不法分子侵害;全社会应当共同树立起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营造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转自北京互联网法院
编辑: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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