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警示教育宣传(七)

文摘   2024-09-30 17:19   河北  

关心“养老钱”,守护“保命钱”!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老钱”“保命钱”,社会保险欺诈骗保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侵害了百姓的切身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典型案例(伪造病例办理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


2017年,W市Z某被诊断出患有肝血管瘤,通过办假证的“中介”,花6000元伪造了一份患有肝癌的假病历,并办理了因病提前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保险待遇。
四个月后,W市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在抽查病退人员申报材料时,发现Z某的病历疑似伪造,遂调取了Z某的住院档案,发现其出院单上的诊断为肝血管瘤,并非先前病历上的肝癌。
提前退休的Z某得知伪造病例提前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事情败露后,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最终,Z某因涉嫌诈骗被警方刑拘。

案件分析



国家对社保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各种形式的骗取社保基金行为均属违法行为,骗取社保基金数额较大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来源:保定人社

望都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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