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公务员考察政审不合格情形

职场   2024-11-11 07:18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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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3)攻击党和政府,发布不道德或者违法言论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4)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的;
(7)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8)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参与非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极端势力相勾结,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9)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10)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11)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
(12)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13)受过劳动教养的;
(14)被开除公职、党籍、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5)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16)隐瞒个人重要信息,弄虚作假,误导、欺骗组织和公众的;
(17)贪污贿赂,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18)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19)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0)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违反有关规定参与禁止的网络传播行为或者网络活动的;
(22)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严重舞弊行为的;
(23)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4)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5)自2021年11月19日(含)以来,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26)自2019年11月19日(含)以来,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27)自2021年11月19日(含)以来,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的;
(28)自2021年11月19日(含)以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法违规违纪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
(29)2024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23年度及2024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30)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31)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

【特别解读】

一、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

在公务员考察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具体指以下行为:

1.违反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是公务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虽然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职位而异,但一般来说,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如贪污受贿、权钱交易等。

  •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公共利益受损。

  • 泄露国家机密或工作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

  • 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粗暴,不履行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义务。

2.违反社会公德

社会公德是全体公民在社会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公务员作为公职人员,更应带头遵守。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 违反交通规则,如闯红灯、酒驾等,危及公共安全。

  • 参与或支持迷信活动,传播不良思想。

  • 虐待、遗弃动物,缺乏爱心和同情心。

3.违反家庭美德

家庭美德是每个公民在家庭生活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公务员作为社会的表率,其家庭行为同样受到关注。违反家庭美德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对家庭成员漠不关心。

  •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破坏家庭和谐。

  • 在婚姻关系中不忠,如与他人同居、包养情人等,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

  • 溺爱子女或忽视子女教育,导致子女行为失范或违法犯罪。


二、违反财经纪律
在公务员考察中,违反财经纪律是一项严重的考核不合格情形。财经纪律是确保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稳定、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公务员若违反财经纪律,不仅会影响个人职业发展,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1.公款私存与坐收坐支

  • 公款私存:指将代收的公款存入私人账户,而不是按照财经纪律规定及时存入银行公用专户。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款被挪用、滥用或用于个人谋利。

  • 坐收坐支:指单位或个人收到款项后,不按规定存入单位账户,而是直接用于支出。这种行为破坏了财经管理秩序,使得资金失去监管,增加了风险。

2.违规借款与挪用公款

  • 违规借款:包括个人向单位违规借款和单位违规向他人借款。个人向单位借款后长期不归还或用于谋利,以及单位将公款借给商人用于周转收取手续费、利息等,均属于违规行为。

  • 挪用公款:指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挪作他用,如进行营利活动、非法活动等。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3.虚列支出与贪污侵占

  • 虚列支出:指采取虚列造假的方法,套出资金用于其他地方甚至是被私人侵占。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

  • 贪污侵占:指公务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贪污侵占行为不仅违反了财经纪律,还触犯了刑法,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4.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 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如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 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导致资金浪费或滥用。

  • 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或谋取私利。

  • 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或私自处理应当上交国家的礼品。

  • 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用于非法活动或逃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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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事工作者综合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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