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确保案款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的公示制度》等相关规定,现对以下执行款项发放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七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案款发放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本院提出相关证据材料佐证,由本院审查处理。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执行案款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向案外人发放执行案款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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