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和林某(均为化姓)同在普陀一家足浴店工作。某日,徐某为图一时方便,私下找同事林某给自己拔火罐。林某好意帮助,但因操作不当造成酒精洒落将徐某烫伤。问:此次事故该由谁担责?
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这起人身侵权纠纷案
当日,徐某让林某给她拔火罐,被足浴店老板娘以林某不会操作为由阻止。在晚饭后的员工自由活动期间,徐某以腰背酸痛为由,再次要求林某给她拔火罐。林某同意了,但在操作过程中,因酒精洒落到徐某肩颈部并被火点着,造成徐某全身多处烧伤。
图源网络
徐某在受伤后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二度烧伤,治疗十余日后出院。之后,徐某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被驳回不予认定。
于是,徐某将林某与足浴店诉至法院,要求两者作为侵权人和经营者分别承担其伤后损失的60%和4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在晚饭后休息时间利用足浴店里的用具私自为徐某拔火罐,因其并非专业操作人员,也缺乏相关的专业技能,在拔火罐的过程中操作失误,造成徐某肩颈部烧伤,林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而徐某在明知林某不是专业人员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要求其帮忙拔火罐,缺乏对其自身安全的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自身身体被烧伤,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
至于足浴店的责任承担问题,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足浴店的工作环境存在安全隐患,案涉拔火罐使用的工具并非需要专人看管的特殊用品。徐某不是消费者,林某为其拔火罐的行为并非是履行工作职责,该行为系员工之间的私下行为;再者,足浴店老板娘在徐某第一次要求林某为其拔火罐时已明确阻止,而晚饭后员工自由活动期间足浴店经营者和老板娘均不在场也不知情。
根据现有证据和审理查明的事实,审核认定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金额共计2万元。综合考虑徐某和林某各自的过错情况,法院酌情判定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即林某应支付赔偿款1万元。足浴店对案涉烧伤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足浴店员工林某明知自己并非店内该项目的专门从业人员、缺乏操作知识和技能,仍应同事徐某要求为其拔火罐最终造成徐某烧伤,其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伤者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应对拔火罐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有一定的认知,故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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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潮新闻;通讯员:左雯洁、吴琼
编辑/一审:沈迅而
二审: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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