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素材来源 :樟树检察 ▍编审 :黄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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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期间,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陈某某指挥万某某为其在南昌市生猪市场上购买种母猪并在屠宰时割去具有种母猪特征的腹部和奶囊,后将种母猪肉冒充生猪肉售卖至樟树市屠户。经调查,陈某某销售给樟树市各屠户的猪肉金额共计70689元,其售卖的猪肉激素含量超标,对人体具有危害性。2024年9月,樟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0月,樟树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陈某某判处刑罚。
以案释法敲警钟,以案为鉴筑防线。作为经营者,应诚信、守法经营,切莫触碰法律底线,守护合格的“盘中餐”;作为消费者,应主动学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辨识能力,当自身权益受损时能够积极依法维权。希望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心明眼亮,同心共护“舌尖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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