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庆元8家企业被查处!

政务   2024-11-14 10:17   浙江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对2024年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梳理,现对其中8起典型案例进行公布,请各企业引以为戒。

案例一


庆元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10月15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庆元县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限期整改,立即停止该电焊行为,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10月30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浙江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案


2024年1月23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浙江某某家居用品有限公司对第三方外来人员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2月6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浙江某某锅炉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案


2024年5月24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某某锅炉有限公司厂房出租及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2024年5月29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浙江某某竹木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志案


2024年6月6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某某竹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疏散指示标志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20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对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孙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庆元某某竹木有限公司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案


2024年5月8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庆元某某竹木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隐患:1.二楼生产车间砂光工位设置火花探测报警装置;2.二楼生产车间干式除尘系统设置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收尘点20区域周边电气设备未防爆,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该公司存在安全设备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暂时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6月7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庆元县某某汽车维修中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7月29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庆元县某某汽车维修中心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公司限期整改,立即停止该电焊行为,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8月19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庆元县某某雨棚经营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4年9月6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庆元县某某雨棚经营部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立即停止该电焊行为,并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年9月29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无锡市某漆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案


2024年1月11日下午,庆元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在庆元县某场所内发现大量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对该批危险物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经调查证实,这批物品属于无锡市某某漆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取得不带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存在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4年4月25日,庆元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来源 庆元县应急管理局

编辑 施湉湉

责编 周爱琴

终审 张成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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