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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根据伤残等级和性质不同分别提标,其中,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提标后,残疾抚恤金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33080元、125364元和117936元。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提标后,定期抚恤金标准达到每人每年42576元、35676元、32688元。 在乡复员军人提标后,抗日战争时期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7301元,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6761元。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提标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1748元。 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军人提标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1784元。 不符合评残且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退役军人提标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1784元。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提标后,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10452元。 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标后,老年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720元。 此外,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补助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11976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年108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