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乌市商品房销售须公示五方面14条房源信息

民生   2024-10-26 18:13   新疆  
12月1日起
乌鲁木齐市商品房销售
将通过线上+线下的形式
进行房源信息公示



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减少商品房买卖双方因销售房源信息不对称引起的矛盾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10月25日,乌鲁木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房源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商品房销售房源信息公示的内容包括房源项目信息、基本信息、价格信息、状态信息以及不利因素五个方面共14条。


其中,房源项目信息包括6条,一是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证照信息、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项目名称(写明推广名和备案名)、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是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周边道路建设情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是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楼幢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四是各楼幢当月工程进展及对应图片资料;五是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公约;六是所有驻场销售人员姓名、职务、照片。


房源基本信息包括2条,一是当期销售的房源基本情况,包括房号、楼层、户型、用途、层高、装修标准、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等信息;二是房屋户型图,详细标明各房间开间、进深尺寸及层高。


房源价格信息包括4条,一是每套商品房按销售总价进行明码标价公示,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二是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三是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在较显著位置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四是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房源状态信息及不利因素方面包括2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每套商品房的可售状态、已售状态、保留状态进行标示,设置为保留状态的房源应当说明保留原因。同时,应当公示房源项目周边可能产生废气、噪音、烟尘等影响的因素,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变压器、通讯基站、道路、桥梁、隧道、火车站、汽车站、油气库站、危险品仓库或殡仪馆、公墓等。


《通知》明确,商品房可售房源信息公示的方式分为线上、线下两种。


其中,线上公示方式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代理销售机构在安居广厦平台电子售楼部模块中做好商品房公示信息维护,通过微信公众号和小程序等方式拓宽信息公示渠道,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购房风险提示。线下公示方式为通过大屏、触控屏等设备在乌鲁木齐住房消费体验中心、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置专区,为购房者选购乌鲁木齐市商品房提供便利;或在楼盘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房源信息,方便群众查询。


《通知》提出,搭建“电子售楼部”平台公示房源信息。在“安居广厦”平台增设“电子售楼部”功能,购房者可通过移动设备、微信小程序等渠道登录平台,实现楼盘资讯查询、远程看房、在线沙盘、在线选房等多项功能,做到精准看房。


《通知》明确,在开展商品房销售房源信息公示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采取书面警示、约谈企业负责人、公开曝光、暂停网签备案、记入信用档案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安居广厦微信公众号

新媒体编辑:郑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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