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工人井下开车不长眼!将工友挤伤致死!现场照片传来……矿长等多人被处理!

百科   2024-10-28 12:21   北京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7·7”一般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7日13时35分许,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发生一起一般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73.56万元。

2024年7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等规定,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会同乌海市人民政府,组织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乌海市能源局、乌海市总工会、乌海市公安局等单位成立了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7·7”一般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乌海市纪委监委介入。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询问调查、综合分析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了事故等级、类别,评估了应急处置工作,分析了事故原因,查明了事故性质,认定了事故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

明确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形成了事故调查报告并由事故调查组成员签名确认。

经调查认定,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7·7”一般运输事故是一起因现场人员违章作业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上级公司情况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乌海能源公司)是国家能源集团全资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114671005H,安全生产许可证号为(蒙)MK安许证字﹝2013CQ005〕。公司现有煤矿9处,采空区综合治理项目1处。设安全环保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工程管理部、机电动力部、生产指挥中心、地测防治水管理部等15个职能部室,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25人。

2.煤矿概况

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骆驼山煤矿(以下简称骆驼山煤矿)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隶属于乌海能源公司。2006年7月开工建设,2010年3月因水害事故停建,2014年4月复工,2015年12月停工缓建,2021年7月17日复工建设。井田面积11.571平方公里,设计资源储量6540万吨,设计可采储量4686万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150万吨/年,服务年限22.3年。属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为极复杂,无冲击倾向性,开拓方式为斜立井混合开拓,主运输采用斜井胶带运输方式,辅助运输采用副斜井轨道和斜坡道无轨胶轮车运输方式。

骆驼山煤矿为正常建设矿井,采矿许可证号为:C1000002011071120115468,有效期:2022年4月2日至2036年10月24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与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号为150203198109014078,有效期:2022年08月03日至2025年08月02日。

3.施工单位概况

骆驼山煤矿井下施工单位为中煤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MK安许证字〔2023〕0059,有效期至2025年6月15日;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3001523400049(7-12),登记状态为存续,核准日期为2023年8月2日。

2013年9月,骆驼山煤矿井巷工程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处中标,由中煤三建二十九处骆驼山煤矿项目部(以下简称中煤三建项目部)负责具体施工。

4.监理公司概况

辽宁诚信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是中煤科工集团沈阳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控股的独立法人企业,具有矿山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等资质。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1176091432,发证机关为沈阳市沈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效期至2034年8月31日;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编号E121005550,发证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效期至2024年11月5日。

(二)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骆驼山煤矿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骆驼山煤矿配备了矿长、总工程师,分管生产、机电、安全的副矿长和具体负责安全、通风、地测、机电的副总工程师。共有安全监察科、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技术科、机电科、通防科、工程管理科、地测防治水科等11个科室;综掘队、机电队、运输队、通防队4个区队。

2.中煤三建二十九处骆驼山煤矿项目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

中煤三建项目部配备了项目经理、分管安全、技术、生产、机电的副经理及生产副总。设有技术股、通风股、安调站等职能科室,机运队和5个生产区队,其中2913队负责11采区泄水巷及联络巷掘进工作面施工。

3.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骆驼山煤矿现处于建设阶段,二期工程已完工,现施工三期工程,主要施工巷道为11采区辅助运输上山、110901工作面运输顺槽车场,上述井巷工程由中煤三建项目部负责施工;骆驼山煤矿掘进队负责井下巷道维修作业,通防队负责矿井“一通三防”管理。

4.劳动组织形式

骆驼山煤矿井下作业人员实行两班工作制,每班八小时。早班8:00-16:00,中班16:00-24:00,夜班井下不作业。

5.安全规章制度及培训情况

骆驼山煤矿及中煤三建项目部按照规定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了相应安全培训并经过考核合格,取得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取得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其他从业人员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了相应安全培训合格证明。

6.规程措施制定和贯彻情况

煤矿建立了《WC1.9E型胶轮车运输车安全操作规程》《骆驼山煤矿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办法》《骆驼山煤矿交叉作业管理办法》等制度,对交叉作业和无轨胶轮车使用做了明确要求。

《骆驼山煤矿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办法》中规定:

11采区皮带上山巷道内,严禁长时间停放车辆,运送物料的车辆进入斜巷前,必须停车查看车载地图,通过车载地图查看巷道内车辆的数量和车辆位置,皮带上山车辆跟车距离不得小于100米,车辆只允许停放于110901运输顺槽、110901回风顺槽、110902运输顺槽以及2号永久避难硐室巷道内,且车辆停靠位置不得小于片口处5米范围内,严禁在斜坡上装卸物料,停放车辆必须按要求放置阻车器。

车辆禁止在陡坡、弯道处掉头;车辆起步前、交叉口、转弯处必须变光、鸣笛示警,确认周边无人后方可行车。倒车时必须开启倒车声光报警装置,确认无人后方可倒车。

《WC1.9E型胶轮车运输车安全操作规程》要求:

车辆启动前检查操作手柄、电器开关、收油门等工作是否正常、灵活。车辆启动时手油门应处于怠速状态。开车前要按响喇叭提示撤下人员。

《骆驼山煤矿交叉作业管理办法》中规定:

交叉作业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对现场交叉作业进行协调指挥。

7.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骆驼山煤矿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由乌海市应急管理局负责。

2024年计划检查4次,事故前已检查1次,查出隐患48条。

(三)事故经过

2024年7月7日6时20分,中煤三建项目部2913队队长朱某主持召开班前会,安排支护工龙某、石某林、铲车司机勾某庆羽从110902运输顺槽停掘工作面向11采区泄水巷倒运支护材料;机运队队长范某军主持召开班前会,安排黄某波驾驶3号车负责为矿通防队向泄水巷运送构筑通风设施所需材料,张某驾驶4号车负责为2913队向泄水巷运送物料。4号车于8时15分许入井,3号车在地面装车后于10时49分许入井。

11时59分许,3号车到达泄水巷口,将车辆横向停在11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与11采区泄水巷交岔口处,矿通防队人员开始卸车,将物料堆放于该交岔口;12时10分许,张某反向驾驶4号车运送当班第4车支护材料沿11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下行至11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与泄水巷交岔口处,被正在卸载物料的3号车阻挡,随即张某将4号车停在3号车上方约3.4米处,支护工龙某和石林开始将钢筋网片卸至交岔口附近。

13时35分,张某看到3号车完成卸料,准备驾驶4号车向上山方向行驶,为3号车让出调车所需空间。张某收起阻车器后,在未鸣笛示警并检查挡位的情况下,启动处于后退挡位车辆,4号车瞬间反向下行撞向3号车副驾驶侧,将在两车之间卸网片的石林挤伤(见图1)。

(四)事故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地点及关联区域基本情况

事故地点位于11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与11采区泄水巷

交岔口。11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倾角8度,长1153.7米,净断面积21.32平方米,矿井基建期间主要承担排矸、运料等运输任务。11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安装1部DTL100/80/2×250型胶带运输机,巷道宽5.6米,有效行车宽度3.7米(见图2)。

11采区泄水巷下帮铺有一部40T刮板输送机,事故发生地点附近刮板输送机与巷帮最小距离为0.4米,刮板机通过钢管支架抬高后与11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胶带输送机搭接,11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内人员及车辆在其下方通过,事故发生当班正在进行刮板机调试。
事故发生当班,通防队人员正在事故发生地点附近卸砌筑风门材料,2913队在卸支护材料及调试刮板输送机,形成交叉作业。

2.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涉事车辆均属中煤三建项目部所有,由中煤三建项目部机运队负责日常管理以及检修维护,安调站负责日常车辆调配工作。

3号车,编号:骆Y·SJ003,规格型号:WC8J;发动机功率:73千瓦;最大牵引力:30千牛;整备质量:5100千克;额定载重:8000千克;外形尺寸(长×宽×高)5890×2020×2230毫米;爬坡能力:14度;生产厂家:山西伟鼎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4号车,编号:骆Y·SJ004,规格型号:WC1.9E,发动机功率:46千瓦;最大牵引力:30千牛;整备质量:3380千克,额定载重:1900千克,外形尺寸(长×宽×高)4800×1290×1950毫米,爬坡能力:15度,车辆设有双套控制装置(见图3);生产厂家:山西万合矿用机械制作有限公司。

3.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发生在11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与泄水巷交岔口处,3号车在11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巷道内横向停放,驾驶室向下山方向偏移1.2米,保险杠将11采区皮带上山胶带机H架和泄水巷40T刮板输送机机头支撑架冲撞变形,右前轮胎上部驾驶室变形,轮胎处有血迹,后方放置大量水泥砌块。

4号车停放在距3号车上方约2米处,车厢后马槽正对3号车右侧受损部位,车厢内装有50块钢筋网片,车辆右侧靠帮处放置31块钢筋网片(见图4)。 

(五)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人员伤亡情况

根据乌海市人民医院出具的材料,经乌海市公安局海勃湾分局核实,确定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根据骆驼山煤矿提供的统计结果,确定截至2024年7月11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73.56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4年7月7日13时35分,在附近巡查的安监员马毅听到呼救后,赶到事故现场发现有人员受伤,立即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报告。

13时37分,调度员陈姝杰向带班矿领导石某斌、值班矿领导李某星报告。

13时42分,调度员陈姝杰向矿长董某清报告。

14时33分,董某清分别向乌海能源公司生产指挥中心、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乌海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报告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乌海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等单位人员第一时间赶赴骆驼山煤矿指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以后,与石林共同卸料的龙某大喊出事了,张某立即将车辆上移约2米,下车后与龙开展抢救,发现石林面向3号车右前轮坐在地上,头在轮胎上卡着,呼叫无反应,张某将手放在石林鼻子上,感觉有微弱呼吸,龙随即打电话给中煤三建二十九处项目部调度汇报发生事故,并请求救援。

13时35分,矿安监员马毅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并请求调度室尽快派车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救援。

13时37分,矿调度通知运输队长高国刚安排人车入井救援。

13时37分,掘进队副队长郭某峰、龙等人用网片将石林沿11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向下抬出,行至9煤变电所与救援车辆相遇,将伤者抬上车沿缓坡斜井运往地面。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医疗救治情况

14时13分,伤者被送至井口,由120救护车送往乌海市人民医院抢救。

15时20分,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重型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

2.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骆驼山煤矿及中煤三建项目部成立了善后工作组,在乌海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对遇难家属进行善后处置及安抚工作。未引发导致社会不稳定的情况和事件。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1.煤矿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进行了先期处置并报告了事故情况。矿长接到报告后迅速启动了应急救援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立即组织抢救,安排专人保护事故现场,向乌海市应急管理局、乌海市能源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内蒙古局如实报告了事故情况,妥善处置了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2.政府部门应急处置责任落实情况

乌海市应急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随即会同相关部门赶到骆驼山煤矿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先后组织勘查了事故现场,核实了事故伤亡人数等有关情况,将有关核查结果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并安排专人负责后续事故信息的接收、流转与报送工作,指导骆驼山煤矿妥善处置了遇难人员的善后事宜。

3.应急处置评估结论

从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看,这起事故煤矿急救援预案启动迅速,现场人员先期处置及时。事故现场管控有序,善后工作处理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驾驶员张某在未进行安全提醒、未确认车辆周围环境安全、未鸣笛、未确认挡位处在空挡的情况下启动车辆,车辆突然后退,将正在两车之间作业的石林挤伤,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骆驼山煤矿及中煤三建项目部劳动组织协调不到位

事故现场存在煤矿通防队砌筑风门和项目部掘进队运输支护材料、调试刮板输送机三项工作交叉作业,未安排专人对交叉作业统一协调指挥。
2.作业人员风险辨识研判不到位

4号车司机违反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输安全管理规定,违规在坡道上驻车卸载物料且停车安全距离不足,3号车违规横停在11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内,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现场作业人员未及时识别出违规作业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3.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安全管理人员对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现场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现场存在的违章行为未及时有效制止。对违规停车、半坡装卸物料等习惯性违章行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制止。

4.中煤三建项目部内部管理混乱

安全管理人员履职不到位,岗位职责不清;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施工组织混乱,车辆调度管理无序;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职工自保互保意识差。

5.骆驼山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对项目部安全机构设置、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监管不力,对项目部的日常监督检查及安全考核不到位。

四、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

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确定,提出责任划分和处理建议如下: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张某,男,群众,中煤三建项目部机运队员工,4号车驾驶员。违反《WC1.9E型胶轮车运输车安全操作规程》《骆驼山煤矿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办法》,启动车辆前未进行安全提醒、未确认车辆周围环境安全、未鸣笛、未确认挡位处于空挡的情况下,启动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安全生产犯罪,依据《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事故调查组已将有关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2.郭某峰,男,群众,中煤三建项目部2913队当班带班副队长,负责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对交叉作业现场协调不到位,对事故现场风险辨识不清,事故隐患排查不力,未能及时制止和纠正现场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项的规定,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3.朱某,男,群众,中煤三建项目部2913队队长,负责2913队全面工作。对交叉作业现场协调不到位,对事故现场风险辨识不清,未及时排查现场事故隐患,对职工日常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6]、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4.崔某,男,群众,中煤三建项目部机运队队长,负责机运队全面工作。车辆管理无序,员工培训不到位,对本单位作业环境风险辨识不力,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5.孙某,男,群众,中煤三建项目部安调站站长,负责项目部安全培训和生产调度工作。车辆调度混乱,对员工安全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6.何某峰,男,群众,中煤三建项目部安全副经理,当班井下带班领导,对《WC1.9E型胶轮车运输车安全操作规程》《骆驼山煤矿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办法》落实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违规停车、半坡装卸物料等习惯性违章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制止,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不实不细,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7.曹某磊,男,群众,中煤三建项目部机电副经理,机运队分管领导,对机运队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时纠正职工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8.白某华,男,中共党员,中煤三建项目部经理,负责中煤三建项目部全面工作。落实《WC1.9E型胶轮车运输车安全操作规程》《骆驼山煤矿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行管理办法》不严,对员工日常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组织开展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员工日常违规作业行为管控不严,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9.韩某强,中共党员,骆驼山煤矿通防队当班跟班副队长,负责当班的安全生产工作。工作中履职不到位,对本单位作业环境危险源辨识、隐患排查落实不力,未及时排查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2]、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0.高某峰,男,中共党员,骆驼山煤矿安全监察科科长,负责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对中煤三建项目部安全培训监督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实不严,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1.赵某宇,男,群众,骆驼山煤矿机电科科长,负责煤矿机电、运输和智能化建设等工作。对中煤三建项目部驾驶员行车不规范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

12.石某斌,男,中共党员,骆驼山煤矿总工程师,当班带班矿领导。事故当班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纠正员工的违章行为,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予以警告。

13.郑某军,男,中共党员,骆驼山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对中煤三建项目部安全培训监督不到位,安全监督检查不实不严,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予以记过。

14.李某星,男,中共党员,骆驼山煤矿机电副矿长,煤矿机电管理负责人。对中煤三建项目部车辆管理混乱、驾驶员行车不规范监督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暂停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30日,并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予以记过。

15.董某清,男,中共党员,骆驼山煤矿矿长,负责煤矿全面工作,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及时组织消除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其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上一年(2023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予以警告。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处理建议

骆驼山煤矿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施工单位监管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监督检查不力,安全培训
效果差,现场作业人员违章作业,导致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处罚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700,000.00)。

五、事故主要教训

(一)作业现场安全监管不到位

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不力,对违章作业行为管理缺失,未能有效制止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

(二)现场交叉作业管控不到位

交叉作业管理规定及标准不完善。对于非必要的交叉作业未合理安排作业时间。未执行工作票审批及现场专人统一协调指挥。

(三)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煤矿对承包单位开展警示教育不到位,事故教训吸取不深刻,未根据矿井实际情况组织制定针对性落实措施,现场作业人员习惯性违章作业,安全意识淡薄,自保互保意识差。

(四)对承包单位管理不到位

煤矿未能真正将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统一协调管理,对承包单位队伍培训、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管不到位,未能真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开展事故隐患大排查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深入推进矿山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明确攻坚任务、完成时限,全力抓紧抓实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精准管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守牢安全生产红线。

(二)全面加强运输安全管理

进一步健全车辆运输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井下、地面车辆管理,重点围绕车辆完好、岗位操作规范、规程措施等方面,常态化开展自查自纠整改工作。认真排查车辆设计缺陷,全面消除车辆视觉盲区和操作缺陷等问题,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加强车辆运输路线管理,完善安全避险、失速保护、信号指示灯等安全设施。加强员工行为规范管理,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

(三)强化现场作业安全管理

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责任,提高现场安全管理能力,加强对重点作业区域、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力度,严肃查处“三违”作业,持续规范井下从业人员现场作业行为。制定并完善煤矿交叉作业管理制度,实施领导干部到岗到位、专人指挥、视频远程监控等现场安全管控措施。全面排查安全监管盲区,筑牢现场安全防线。

(四)加强承包单位安全管理

加强承包单位日常监管,加大承包单位风险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整改、安全教育培训、不安全行为查处、安全措施落实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承包单位安全考核,确保承包单位入场到竣工全过程安全管理受控。

(五)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主体责任,扎实开展煤矿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将承包单位培训纳入一体化管理,系统开展应知应会、操作技能、应急处置、规程措施等培训,增强从业人员风险辨识能力,强化风险分级管控措施,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联保意识。

内容来自:内蒙古局 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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