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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号:(2024)粤0606民初12263号
裁判结果:全额赔偿
原告:何某兰,女,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张某,男,199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原告何某兰与被告张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的财产损害损失40000元,并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损失,按照5.2%计算到还清损害财产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被他人欺骗,向骗子指定的被告的账户转账40000元。被告出借银行账户给他人使用属于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原告损失,应向原告赔偿。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提交“自辩书”(即答辩状),辩称:1.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应当在被告接受刑事审判时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程序。2.原告已报警,在等待警察追回财物的过程中起诉被告,如果原告胜诉,则在警察追回受损财物时相当于原告赚取了利益。3.若原告在被告刑事审判终结前起诉被告,则被告可以通过向原告赔偿获得轻判,原告的起诉故意影响了刑事审判的量刑。经审理查明:何某兰自述其被不明身份的人员诈骗,在一个名为“江苏会盟”APP的平台进行“投资”,并根据平台人员的指示,于2023年3月23日向张某名下的账号为6217****6320的中国银行银行卡转账40000元。后何某兰意识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另查,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作出(2023)苏0214刑初667号刑事判决书,查明张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获取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银行卡等各一套出租给他人使用。后上述资金账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并判决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及罚金四千元。本院认为,结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某的行为是否侵害何某兰的合法权益,张某应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从另案生效刑事判决可知,张某为非法牟利,明知他人获取银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银行卡等各一套出租给他人使用,后上述资金账户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资金支付结算。张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且张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并不影响其应该向何某兰承担的民事责任。故何某兰主张张某返还本息,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为宜。张某的抗辩意见,均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何某兰返还款项4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23年3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0.44元(原告何某兰已预缴),由被告张某负担(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何某兰,本院不作收退)。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