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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对于实施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同时将被实施惩戒,导致手机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无法正常使用,生活受限。请广大群众擦亮双眼,识破骗局,切勿因网络兼职、贷款刷流水、刷单、投资理财等原因将银行账户、电话卡、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提供给他人使用、帮助他人转取资金、拨打电话,避免沦为电诈“工具人”。
如有为诈骗团伙搭设VOIP基站(手机口)、拨打诈骗电话、转账洗钱、出租出借出售“两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请立即停止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拒不投案自首,拒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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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屯昌警方 点击蓝色字体即可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