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肉
无论是逢年过节
还是家常便饭
总会出现在我们的餐桌上
猪肉的来源和品质
关系到
人民群众“菜篮子”安全
然而
一些不法商贩
法律意识淡薄
为牟取利益
私自非法屠宰销售生猪
触犯了法律
01 案情简介
从2018年8月始,被告人郏某在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动物防疫合格证》的情况下,私自从事生猪屠宰,将生猪肉批发给多位经营生猪肉生意的商户和放于市场零售,同时提供场所给他人屠宰生猪,收取场地费。经统计,郏某通过屠宰生猪并销售、出租场地收取费用的方式,非法经营金额四百一十余万元。
02 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郏某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上交违法所得,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郏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03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直接关乎民生福祉。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作为经营者,应当依法接受监管、办理手续、取得资质、合法合规经营。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肉类食品应当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对违法屠宰现象要主动举报,共同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0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供稿 ▏王 甜
编辑 ▏综合办
校稿 ▏刘鹤飞
审核 ▏桑琴希
签发 ▏吴 刚
往期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