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公告(两篇)
民生
2024-09-30 19:43
江西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玉山县振业轴承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竞选管理人
公 告
玉山县振业轴承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鉴于该案债权金额较大,在区域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玉山县振业轴承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于2004年12月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轴承生产、销售、轴承配件及五金销售。企业注册资本3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戴树清。该公司现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8件,涉案标的总额2400万余元,执行程序中未履行债务,2400万余元至今未还。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该公司名下有工业用地6764.65平方米、3处厂房及1处办公楼,但上述财产暂未处置,也未查询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的全部债务,公司已有多年未实际运营,姚大明向本院申请对玉山县振业轴承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一)申报机构为已编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江西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及《企业破产案件在册管理人晋级名单》(2022年9月5日)且注册地位于江西省范围内具有三级以上破产管理人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二)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过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应当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需有律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少于3人,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三)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四)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申报机构应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7时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三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等相关材料。申报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编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及晋级名单的证明材料、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名单;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包括但不限于省级以上优秀荣誉、案件数及办结数、入选省级以上的优秀案例、论文发表情况、研讨会学习情况);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4.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及方案。报名截止后,将结合案件特点,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综合考量报名机构的专业水平、经验、规模、工作方案、初步报价等因素,从中选取三家候选人,按照管理人选任办法的规定提交破产合议庭讨论择优指定,评定选取管理人1名,选取备选管理人1名。联系地址: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819办公室 联系人:乐贻丰、张燕 联系电话:18370022333、19970434241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
关于上饶市三清山玉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破产
清算案竞选管理人
公 告
上饶市三清山玉泉度假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9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上饶市三清山玉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0年11月1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仅限餐饮项目的筹建,待取得相关部门的相关许可后方可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洪宁。该公司现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1件,涉案标的总额700余万元以及相应利息,执行程序中未执行完毕。执行过程中,查询到该公司名下有位于上饶市三清山南部景区外双溪房产两处(房屋面积共706.26平方米,已抵押给申请人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供处置,被申请人除该处房产外未查询到该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能清偿到期的全部债务,公司已有多年未实际运营,江西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上饶市三清山玉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审查。(一)申报机构为已编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江西省法院审理企业破产管理人名册》及《企业破产案件在册管理人晋级名单》(2022年9月5日)且注册地位于江西省范围内具有三级以上破产管理人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二)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从事过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应当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需有律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少于3人,鼓励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体参与竞争;(三)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四)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督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申报机构应于2024年10月9日下午17时前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三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应的证件、资料、凭证等相关材料。申报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成立时间、编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及晋级名单的证明材料、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从业人员的名单;2.申报机构以往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包括但不限于省级以上优秀荣誉、案件数及办结数、入选省级以上的优秀案例、论文发表情况、研讨会学习情况);3.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所需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4.管理人报酬的初步报价及方案。报名截止后,将结合案件特点,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综合考量报名机构的专业水平、经验、规模、工作方案、初步报价等因素,从中选取三家候选人,按照管理人选任办法的规定提交破产合议庭讨论择优指定,评定选取管理人1名,选取备选管理人1名。联系地址: 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人民法院819办公室 联系人:乐贻丰、张燕 联系电话:18370022333、19970434241
编辑 ▏综合办
校稿 ▏刘鹤飞
审核 ▏桑琴希
签发 ▏吴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