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以下简称《能源法》)
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首部能源法
对于进一步夯实能源领域法治基础、
保障国家能源安全
和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年来
气候变化的加剧
迫使各国先后启动能源转型
在司法上的体现
就是不时推出的能源法案
从多数国家的立法经历来看
从化石能源向清洁能源转型的立法过程
既不约而同又各具特色
本期专题
在回顾部分国家能源立法历史的同时
也对我国《能源法》进行重点分析解读
小编带你
一起来看看
深入贯彻《能源法》精神
加快推进高质量勘探开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指明了我国能源高质量发展的路线和方针政策,明确了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新型能源体系的发展目标,填补了我国能源领域纲领性法律的空白,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加快构建新型能源体系方面
《能源法》明确规定,要制定全国及分领域、分区域、分层次的能源规划,建立健全高效协同的能源储备体系,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推动能源市场体系建设。通过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国能源中长期战略规划,充分发挥我国的制度优势、资源优势和市场优势,做好顶层设计与科学布局,积极打造以大型富油气盆地为依托,辐射带动大区域石油、天然气与新能源多元供给,协同配套战略资源国家能源储备设施建设、能源交易市场建设的新型综合能源战略保障基地,加强国内统筹协调和全球油气合作,能快速提升我国能源领域上下游全链条服务支撑能力与风险应对能力。
在加大勘探开发力度、提高油气保供能力方面
《能源法》明确规定,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鼓励规模化开发致密油气、页岩油、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七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国油气储产量进入新的增长高峰期,“深地工程”引领全球陆上6000米以深的勘探开发,海域和深水区成为增储上产主力,页岩油气产量加速增长,深层煤层气成为天然气产量的重要补充,东部老油田持续稳产,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作出了积极贡献。以《能源法》为指导,研究制定并实施全国油气勘探开发中长期战略规划,石油行业应与各级政府充分结合,预留油气勘探开发建设用地、用海,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确保油气勘探开发的矿权底线和发展空间。此外,坚持油气并重、常规非常规并举、海陆并进的原则,按照稳定石油、加快天然气,稳定常规、加快非常规,稳定陆上、加快海域,稳定中浅层、加快深层—超深层的战略部署,并根据资源禀赋和发展需要,分类制定油气开发利用政策,合理开发和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积极打造规模化高效油气生产基地,将能实现全国原油年产量持续稳定在两亿吨水平、天然气产量快速增长的目标。
在加快企业升级转型、持续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
《能源法》明确规定,要加强能源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动建立能源科技创新体系,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转型。当前,中国石化上游板块正处于资源结构加速转型的关键期,老区持续稳步增储上产,新区新领域加快拓展,页岩油逐步实现规模效益高速发展,页岩气开启新一轮大发现,深层煤层气、地热、油气伴生矿产即将成为新能源的增长极。面对勘探领域越来越复杂、剩余资源劣质化趋势明显、优质资源接替不足、非常规资源探明率不高、理论技术引领支撑作用不强等难题,中国石化应加快以科技创新推动企业加速开启增长“第二曲线”,充分发挥企业作为科技创新主体的关键作用,坚持以国家重大项目研究平台为依托,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基础性、关键性和前沿性重大技术、装备及相关新材料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应用和产业化发展力度,加快拓展多类型资源,积极走绿色低碳、数智化、高质量发展之路,加快打造油气勘探开发新质生产力,加快推进上游板块的升级转型与高质量发展,全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为建设科技强国、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 我国能源领域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和统领性的法律,相当于我国能源领域的“宪法”,填补了该领域法律法规的顶层设计空白。2005年,国务院批复了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发改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能源法》起草工作的请示。从这个时间点算起,直至2025年正式实施,可谓是“二十年磨一剑”。
《能源法》刚起草时,我国正处于能源消耗和经济增长的“双高”年代
而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我国能源发展开始实现一系列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的变化。近20年,新的能源品种不断涌现,且发展迅猛,能源行业对于化石、非化石能源的发展定位和优先序一直存在争议。
“双碳”目标的提出不仅在观念层面统一了我国能源发展的看法,而且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优先序。《能源法》现在出台,可以说恰逢其时。首先,经过多年磨合,在国际形势、国内各种能源的战略定位,以及对能源安全和转型的认识等问题上,国内已取得共识。其次,能源领域的发展诉求也体现在其中。所以,这是一部承前启后的法律,有包容性和前瞻性,其中确立的政策取向,一定时间内不会有大起伏。
对可再生能源,《能源法》既从开发利用层面作出明确规定
保障绿色能源供给;又推动消费端革命、扩大绿色能源消费。而对传统化石能源,《能源法》则明确,将发挥煤炭“在能源供应体系中的基础保障和系统调节作用”,同时“采取多种措施,加大石油、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增强石油、天然气国内供应保障能力”,“支持合理开发利用可替代石油、天然气的新型燃料和工业原料”。
《能源法》还吸收了近年来能源领域涌现的新内容
如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并从顶层设计上进行规范引导,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特点。我国能源法律法规已形成以《能源法》为统领,以若干单行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为重要组成部分的比较完整、系统的能源法律制度体系,这也是我国加强能源法治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里程碑。
但目前已有的许多单行法已不适应市场环境的变化
应以《能源法》为统领,根据其基本方向和政策取向对内容进行适时修订。这将带动各行业的规范化发展和标准化建设,推动行业进一步发展。
我国《能源法》有3个亮点,一是强调了能源安全,这是底线;二是明确了能源转型,这是方向;三是突出了“新能源、新业态、新模式”,这是趋势。
作为世界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推动者,我国走出了一条符合国情、顺应全球发展大势、适应时代要求的能源转型之路。
《能源法》的出台,宣示了我国的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进一步指明能源领域的转型发展方向与路径,明确了各类主体权利、义务。
相信随着政策进一步出台和落实,将对我国更好统筹能源发展和安全,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和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推进“双碳”目标实现和能源国际合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英国能源法: 与时俱进,年年更新
英国能源法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核能法案阶段
英国能源法案最早可追溯到1946年的原子能法案。法案规定了核能供应大臣的职责和权力、核能的生产和使用、公众的知情权、对发明的管理、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适用性等。
油气法案与节能提效法案阶段
英国以1973年为分水岭,开始将能源立法重点从核能转向油气。1976年出台的《能源法案》当年便正式实施,法案规定了永久油气储备的所有权和政府的处置权、燃料的储备(包括石油和石油制品)、天然气的液化、伴生气的处置、违规的处置等。
1995年,英国再次出台以节能为主的法案《家庭节能法案1995》,将节能举措覆盖到家庭层面,随后几年逐渐在苏格兰、北爱尔兰实施。2000年出台的《温暖家庭节能法案》开展了能源“扶贫”,规定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可领取补贴。
从化石能源向绿色能源过渡
2003年,英国出台《可持续能源法案》,要求提高家庭用能效率。
2006年,气候变化一词进入法案,英国出台了《气候变化和可持续能源法案2006》,规定各地政府每年提交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细化了对微型取暖或发电装置的管理,强调了建筑物的能效等。
2008年的能源法案几乎穷尽了一切能源形式的管理,同时兼顾了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和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天然气成为关注点之一,第一部分第一章就规定了天然气的进口和存储,第三章则与二氧化碳存储许可相关。该法案所有条款当下已失效。
2009年,英国出台《绿色能源法案》,定义了绿色能源,推出了推广绿色能源的措施。自此,绿色能源成为英国能源法案的主要内容。2023年《能源法案》将净零排放目标纳入其中,希望通过一系列措施降低消费者的能源费用,包括实行新招标流程、强化英国陆上发电厂的竞争、推广能源智慧家电、鼓励投资低碳热泵等。
美国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立法先行者
美国能源立法高度重视石油安全,石油利益一直是其地缘政治战略的核心。在控制石油的同时,美国也率先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全球最先认识到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国家之一。然而,21世纪后,美国油气产量大幅增加,开始与其他油气资源国争夺市场,能源政策及相关法案也随之发生了相应变化。总体上,美国能源立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20世纪70年代:控制油价阶段
20世纪80年代:总统集权化阶段
1987年~2008年:节能与提升能效
2008年至今:能源独立与低碳
日本:金字塔式能源立法体系
锁定能源安全
由于本土能源匮乏,日本非常重视能源管理,出台了一系列能源管理法规。早期,日本分别对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水资源、矿产资源等开发和利用进行立法,先后制定了《石油业法》《电力事业法》《天然气事业法》《原子能基本法》等能源专门法。
与此同时,为实施这些法律,日本还制定了相关配套法规。
此后,随着国家能源政策的变动,日本制定了《能源政策基本法》,形成了《能源政策基本法》与《电力事业法》《天然气事业法》《节约能源法》《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等能源专门法相结合的能源立法模式,构建了以《能源政策基本法》为指导、能源专门法为主体、《电力事业法施行令》《天然气事业法施行令》《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施行令》等相关关系法为配套的金字塔式能源立法体系,对能源政策的有效实施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日本实行中央统一管理的能源管理制度
经济产业大臣根据《能源政策基本法》和能源专门法的规定进行能源管理。经济产业大臣的权责是:编制能源基本计划草案,谋求内阁会议通过;制定促进新能源利用的基本原则,并予以公布;制定或修改新能源利用方针;每4年听取综合能源调查委员会的意见;管理能源相关事业者经营电力、天然气、石油炼制等事业。
日本采取国家统一管理方式的原因在于
政府认为对事关国计民生的能源实行统一管理既有利于统筹兼顾、统一规划能源政策,又能避免职能部门的职责不清、相互推诿。半个世纪以来的实践也表明,对于日本这种能源匮乏的国家,这种管理方式效果良好。
但在国家统一管理能源的基础上,日本也实行能源市场的自由化,通过《能源政策基本法》和能源专门法等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与国家的能源关系,并在能源市场自由化等有关能源供需的经济结构改革方面,以保障能源需求方的利益为宗旨,充分考虑经营者的自主性和创造性。
此外,日本的能源管理也充分体现了与时俱进
日本油气需求几乎完全依赖进口,受石油危机的影响也很明显,为此,其在亚洲先知先觉地重新制定了国家能源政策,加大研发和利用新能源的力度,调整能源结构。
澳大利亚能源法:摆脱“人均碳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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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石化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