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校涉生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的通告

民生   2024-12-17 21:51   云南  

关于涉校涉生安全隐患有奖举报的通告


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校园安全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涉校涉生安全隐患,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决定从即日起,对涉校涉生安全隐患实行有奖举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及情形

(一)防溺水方面

1.发现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容易造成溺水事故的水域(含河流、水库、池塘、鱼塘、蓄水池、积水坑等)监管部门和责任单位没有采取防护措施、安全警示标志。

2.发现(未成年人)学生私自或结伴相约到江河、坝塘、鱼塘、水塘、沟渠、积水坑等水域下水游泳、戏水、捕鱼虾等情况。

3.发现有偷盗或故意损坏防溺水警示牌、救生绳、救生竿、救生圈等救护设施,或损坏防护栏、防护网等情况。

4.其他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溺水伤亡的情形。


(二)交通安全方面

1.发现未成年人驾驶改装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摩托车在街头相互追逐、翘头压弯飙车、旋转漂移等行为。

2.发现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取得驾驶证但与所驾驶车型不符的行为。

3.发现驾驶报废车辆接送学生的,驾驶检验不合格或未定期年检车辆接送学生的行为。

4.发现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或1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在道路上骑行电动自行车或共享单车,及有载人等行为。

5.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存在其它交通违法行为的。


(三)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

1.发现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KTV)、酒吧、电竞酒店、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消费、娱乐的行为。

2.发现旅店不按一人一证如实登记,一证多人登记,违规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未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与入住未成年人的身份关系等行为。

3.发现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危化品(农药),或提供文身、手机寄存等违规服务的行为,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等行为。

4.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的行为。

5.发现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引诱自杀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行为。

6.发现房屋出租的单位、人员单独向未成年人出租房屋,汽车租赁经营的单位、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或者故意通过第三人为未成年人提供租车服务的行为。

7.发现经营性场所、企业、餐饮等经营主体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为。

8.其他侵害未成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校园食品安全方面

1.发现“校园餐”经营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2.发现“校园餐”经营主体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3.发现“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行为。

4.发现“校园餐”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5.发现“校园餐”经营主体以商业宣传、产品推荐、实物展示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责任承担等作出承诺,未向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履行其所承诺的内容的行为。

6.发现“校园餐”经营主体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

7.发现学校食堂工作人员未持有效健康证上岗,或健康状况不符合从事餐饮工作要求仍继续工作的行为。

8.发现学校食堂环境卫生差,如厨房设施设备有污垢、垃圾清理不及时、就餐区域脏乱等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

9.违反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校园餐”违法行为。


二、奖励标准

(一)对以上行为进行举报,并经查证属实,视情况奖励100—500元。

(二)对及时制止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以及对遇险遇困未成年人积极实施援救等行为的人员,经认定符合见义勇为的,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给予奖励。


三、举报方式

举报人发现有以上情形的,可以直接拨打举报电话,报告举报事项、时间、地点和具体过程描述,同时可录制视频或拍摄图片为证。接到举报后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行业部门立即前往查证,并记录在案。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举报人的信息通知举报人办理举报奖励手续。


举报单位电话及邮箱:

1.县公安局:110、0879-7227529;邮箱:lcxgajjwdc@126.com。

2.县教体局:0879-7222790;邮箱:1944615638@qq.com。

3.县人社局:0879-7226769;邮箱:lcxrs@163.com。

4.县民政局:0879-7225749;邮箱:lcxmzj139@163.com。

5.县住建局:0879-7220628;邮箱:pelcxzjj@163.com。

6.县文旅局:0879-7221540;邮箱:lcxwhhlyj@162.com。

7.县市场监管局:0879-7239242;邮箱:lcxscjbgs@162.com。

8.县农科局:0879-7222343;邮箱:lcxnyj@163.com。

9.县烟草专卖局:19387913114。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执法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违法信息、线索,或者正在查处以及已经查处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相关信息、事实。

(三)已列入学校整改内容的安全隐患。

(四)负有特定义务单位、人员的举报行为,主要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村(居)民委员会;旅馆、宾馆、酒店等场所的负责人或从业人员。

(五)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或冒名顶替的。

(六)举报信息不符合证据要求的,陈述的举报信息与提交的举报信息有明显出入的。

(七)举报线索模糊不清,无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辨认、查处的。

(八)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5年12月31日结束,请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群策群力,共同防范涉校涉生安全事故的发生。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来源: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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