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关于报告书编制中大气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数据引用时限问题
您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规定:“6.2.2.2 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收集评价范围内近3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有关的历史监测资料。”这里面的“近3年”如何界定?现有案例是:某项目2024年8月6日-8月9日开展地下水、噪声、土壤等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大气引用2021年9月22日至9月28日的监测数据,项目于2024年9月4日-9月18日开展征求意见稿公示,截止公示期完大气监测数据还在有效期内;10月份召开评审会,按评审日间来算的话大气监测数据已过期。回复:您好!您的留言收悉,针对具体问题,我厅已电话回复。近3年通常指从当前年份往前推算的连续3年时间范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具有最终解释权,如您还有疑问,可向生态环境部咨询。其他环保相关问题,可与我厅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联系。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来源: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他他. 尚云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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