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知识科普

政务   2024-11-22 18:00   内蒙古  

01
文物保护知识
01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按其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文物保护法》第3条、第13条)

02



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文物保护法》第3条)


03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文物保护法》第7条)


04



受国家保护的境内文物: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文物保护法》第2条)


05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保护法》第6条)


06



国家鼓励或奖励有文物保护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


(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


(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者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


(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五)在考古发掘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


(六)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


(七)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


(八)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文物保护法》第12条)


07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有必要的保护范围,并根据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画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文物保护法》第15、18条;实施条例第13条)


08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文物保护法》第17条)

09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二)修建人造景点;


(三)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


(四)擅自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或者栽植、移植大型乔木和修建构筑物;


(五)建窑、取土、采石、开矿、毁林、排污、深翻土地。

02
文物知识问答


问:
什么是文物?
答: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

问:
哪些文物受国家保护?
答:

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


(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


(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


(4)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


(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另外。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有法律保护。

问:
什么是可移动文物?
答:

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

问:
可移动文物分为几个级别?
答:

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

问:
什么是不可移动文物?
答:

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古文化遗产、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

问:
不可移动文物分为几个级别?
答:

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单位实行三级制: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问: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由谁公布?
答:

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问:
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
答:

一是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二是作出标志说明;


三是建立记录档案;


四是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问:
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
答:

是指对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并在文物保护单位本体之外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问: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有什么保护要求?
答: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有损文物安全的活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依法履行报批程序。

问:
什么是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
答:

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类别、规模、内容以及周围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合理划定。

问: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有什么保护要求?
答:

根据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问:
不可移动文物使用管理单位要注意什么?
答: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用火、禁止与文物保护无关的用电。确需用火或者安装电器设备、设施的,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措施,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问: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遵循什么原则?
答: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和最小干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留住文物的历史信息、历史价值。

问:
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遵循什么条件?
答:

国有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人,应当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单位保护使用责任书》,负责做好文物的保养、修缮与安全防范等工作,不得有损毁、改建、添建、拆除、彩绘等改变文物结构和原状的行为,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03
文物普法宣传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规定: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参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执行。


>>>现实意义有哪些?


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


文物保护有利于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和民族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


有利于推动科学研究,促进经济发展。

今天的科技文化创新和发展离不开历史文化遗产。大量古代科技和艺术成果至今还在被利用、借鉴和继承,成为发展繁荣现代科技、文化、艺术不可或缺的条件。


有利于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文化交流和友好关系的发展。 

我国文物丰富多彩的内涵,亦可供世界其他民族借鉴和鉴赏,在出国展览时,被誉为“文化大使”受到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欢迎,甚至许多国家兴起“中国文物热”历久不衰。


>>>有哪些法定义务?

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文物工作重要精神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强调要增强历史自觉、坚定文化自信


②把保护放在第一位,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


③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④加强古代遗址的有效保护,强调让文物和文化遗产活起来。


⑤强调推动文明交流互鉴,扩大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


⑥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统筹好文物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


⑦深入领会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要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全面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依法履行对文物资源的守护之责,是我们共同的历史使命、责任担当。
编辑 | 王海燕
制作 | 王海燕
审核 | 赛音毕力格
终审 | 杨军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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