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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   2025-01-02 14:11   江苏  


新政速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2月25日通过,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4年第14号)规定,自2024年12月27日起,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纳税地点为发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1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实施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在缴费环节,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在投资环节,对计入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领取环节,个人领取的个人养老金不并入综合所得,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缴纳的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

相关链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全面实施个人养老金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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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1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江苏省发布了水资源税相关事项的公告。

①《关于江苏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苏财税〔2024〕32号)规定了我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减免税等授权事项。
②《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24年第3号)规定了我省水资源税纳税期限、地下水超采区范围的确定等事项。

相关链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公告2024年第20号)规定,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于2022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六、根据《关于我省住房交易契税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24〕29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涉及的契税,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1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房地产项目各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为1.5%。预计增值率大于100%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5%;预计增值率大于200%的房地产项目,预征率为8%。保障性住房预征率为零。

相关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八、根据《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切实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推进区域执法标准统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江苏省税务局、浙江省税务局、安徽省税务局、福建省税务局、江西省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联合制定并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关于《关于发布〈华东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的解读

九、根据《关于确认2024-2026年度和2025-2027年度江苏省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告》规定,获得2024年度-2026年度和2025年度-2027年度江苏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分别有107家和2家。



1、按年计征的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

按年计征的应税营业账簿印花税需在1月15日前完成申报。有营业账簿印花税按年申报鉴定的,年度申报时没有税款也需要进行零申报。

2、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即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期为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3、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

自2025年1月1日至3月31日,扣缴单位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退付手续费核对”模块申请办理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规定,2024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手续费退付申请应于2025年3月31日前提交,因扣缴义务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为保障您单位的合法权益,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来源:江苏税务12366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资源和环境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社会保险费处、个人所得税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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