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苏财综〔2009〕8号、苏建城〔2009〕61号)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报同级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实行按量计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方法。对城市居民以及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可按户或人为单位收取;对单位可以按照职工人数、营业面积或者垃圾产生量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和缴纳期限请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若没有“城镇垃圾处理费”费种认定信息,请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增加“城镇垃圾处理费”费种后再进行城镇垃圾处理费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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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江苏税务12366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非税收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