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公安局关于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通告

时事   2024-11-15 13:40   青海  
2024年11月16日,2024德令哈“环巴音河”畅跑马拉松挑战赛将在德令哈市举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保证活动安全、顺利、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民用机场管理条例》《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有关事项如下:
一、管制时间:2024年11月16日8时至11月16日12时。
二、管制区域:德令哈市滨河东路、滨河西路、环城北路、祁连路、乌兰东路活动现场两公里范围空域。
三、本通告适用于对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小型以下无人机、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孔明灯、大型风筝等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临时性管理。
四、公安机关会同民航、气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对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登记;可以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管理、使用的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予以临时封存。
五、在本市管制区域内禁止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飞行、施放,经依法批准用于电视转播、航拍、警务、应急救援、气象探测等活动的除外。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对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处罚:
(一)故意在管控区域内,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飞行、升放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行为,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之规定,分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行为予以处罚。
(三)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登记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德令哈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3日




END





源:德令哈市公安局
编辑:陈婉玉  
责编:黄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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