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调解故事②】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死亡,雇主如何担责?

文摘   2024-12-06 08:40   湖北  

点击上方蓝字关注我们

编者按

今年以来,黄冈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通过着力织密调解组织网络,完善调解工作机制,建立多元化解调解工作模式,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基础作用,让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民调解成本低、效率高、灵活便捷的优势。即日起,“法治黄冈”微信公众号推出“我的调解故事”专栏,通过讲述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的生动案例,汇聚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共识与合力,奋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黄冈法治黄冈。敬请关注。


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死亡,雇主如何担责?

01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某日上午,黄梅县黄梅镇某居民王某某,系某陵园管理有限公司火化工,在陵园火化车间工作时身体不适,经家属送至医院后,于当日下午抢救无效死亡。家属方和公司方就赔偿相关事宜协商不成,双方到黄梅县司法局黄梅司法所申请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02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后,迅速指派经验丰富的司法所工作人员作为调解员组织调解,并邀请县民政局分管领导、镇综治办、王某某所在村委干部等参与调解。调解员首先谈话明确双方诉求。经了解,家属方要求公司方除承担丧葬费、公墓费、抢救费之外,另赔付人民币30万元。

本案主要矛盾在于死者王某某与某陵园管理有限公司的关系如何界定,赔偿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为了能够使双方意见达成一致,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和双方代表再次沟通谈话。 

面对家属方,调解员首先安抚家属的情绪,引导家属走正常的维权程序,不要有走极端的想法。随后讲述公司方在事情发生后所做的工作,比如第一时间就派工作人员前去慰问,给予5000元慰问金。死者遗体回到殡仪馆后免费按高标准提供丧葬服务,并主动提出免费提供墓穴,体现出公司方负责任、讲感情的人文关怀。接着向家属宣传普及涉及劳务关系非正常死亡的相关法律知识,王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突发疾病,与他在工作岗位上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工伤死亡。同时找出类似案情的法院判决进行比对,降低家属方心理预期。

面对公司方,调解员首先请公司负责人从企业的社会责任出发,给予王某某家属一定安抚,随后阐述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虽然王某某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并开始领取退休金,但是公司毕竟从王某某的劳动中获利,那么就要承担获利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不能以没有过错为由,就简单免责。且家属方比较理智,始终没有做出任何过激行为,所提要求也没有超出常规范围,请公司方考虑到王某某家庭的实际困难,酌情提高补偿金额。 

通过前两轮交谈已经稳定了家属方的情绪,给双方都打了一剂“预防针”,为成功调解打下了思想基础。随后司法所分别联系县民政局领导、王某某所在村委干部来配合调解,进一步敲定协议细节。经过多方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黄梅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督促公司方及时履行协议,成功化解矛盾。

03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的核心关键是王某某和某陵园管理有限公司形成何种法律关系?王某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用工单位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本案中王某某已享受社会保险退休养老待遇,其与公司形成的法律关系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民法典》第1192条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采取了过错责任原则,而造成王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都是自身疾病,公司方无明显过错,所以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民法典总则的公平原则,公司是这次劳务关系中的受益方,所以理应做出适当补偿。

人民调解和司法程序有一定区别,要“情”字当先,首要目的就是双方都能够接受,释法明理的过程尝试让双方换位思考,降低心理预期。双方心理预期还有差距时,要学会总账细算,细帐总算,反复尝试,多次沟通,最后方能水到渠成。


编审:胡刚 朱晓珺 江丽萍

运维:黄冈网络传媒中心

来源:黄冈市司法局

法治黄冈
法治黄冈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