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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疆法制报
前房客在出租房内放置骨灰盒,房东未验房出租,导致现房客退租,遭受损失的房东将前房客告上法庭。近日,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2023年8月,房东成某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某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孙某,双方约定每年租金为1.8万元,随后签订租赁合同,成某交出房屋钥匙。 孙某收拾房屋时,在角落里发现一个旧式皮箱。孙某联系房东成某,成某称“不要了”。 正当孙某准备把箱子扔出去时,发现箱子很重,拉开拉链才发现里面是骨灰盒。成某赶到后确认的确是骨灰盒,推测是前房客刘某留下的。 成某认为,孙某退租是因为前房客刘某将骨灰盒留在出租房内导致的,刘某应当承担自己的损失。索赔未果后,成某将刘某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600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成某与刘某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刘某作为承租人,应当在离房前将房屋收拾干净,不仅是清扫房屋,也包括搬离个人物品的附属义务。 骨灰盒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物品,虽然法律未明文规定房屋内不能放置骨灰盒,但双方租赁合同约定房屋的用途为住宅,放置骨灰盒显然超出了住宅这一用途的范围。 关于成某主张的租金损失等费用问题,法院认为,成某作为出租方,应当在收回房屋的当下履行验房义务。本案中,成某作为房主,在房屋租赁中并未尽到验房并交付适租房屋的主要义务。 综上分析,法院酌定成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60%、刘某承担40%。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租赁房屋的目的是居住使用,而刘某放置他人的骨灰盒,明显违背公序良俗。法院在认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问题时,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根据当事人的主观动机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门的监管强度、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等因素综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