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石河子发生的2起放火案说起!

汽车   2024-11-11 20:37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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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安全是社会稳定的基石,是人们生活的基本保障。然而,总有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无视规则,以危险的行为挑战安全底线,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难以估量的损失和痛苦。现在让我们走进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起放火罪案件,探究任性妄为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



案件1

2021年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在乘坐石河子市某小区A栋B单元的电梯期间,或许是因为过于无聊,在看到电梯控制板上的纸屑后,短暂的若有所思后,默默掏出了口袋里的打火机。伴随着“啪”的一声响,张某点燃了控制板上的纸屑,看着那小小的火苗在纸屑上跳动,他觉得这不过是一个无伤大雅的恶作剧。然而,令他始料未及的是,这一小小的火苗却如同恶魔般迅速蔓延开来,电梯内瞬间烟雾弥漫、火光闪烁。同乘电梯的李某见此情况,顾不上询问张某“点火”的具体原因,立即向社区物业反映情况,及时切断了电梯电源,并与张某合力将火势扑灭。此次火情导致电梯控制板着火短路,造成电梯轿厢按键、电梯轿厢显示板等配件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电梯配件价值9800元,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至此,惊魂未定的张某才意识到自己“玩大了”。事后,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与物业公司沟通,并赔偿电梯损失9000元。


2023年1月1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其行为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危险,仍故意在使用中的居民楼电梯内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最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张某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案件2

2021年10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江某在石河子市某小区的家中,幻想房门外有多人手持射钉枪要进入房内对其实施侵害,江某便将房门反锁并待在房内不敢迈出房门一步。早上7 时许,江某为破解被人用射钉枪“侵害”的不利局面,产生了在房间点火引来民警和消防救援人员帮助自己解决问题的想法,于是江某便将小卧室的被褥、床单、报纸和信签纸等一起叠放到卧室窗台上,然后使用打火机点燃,造成小卧室里燃起了熊熊大火。早上8 时许,公安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往起火现场,与随后赶到现场的消防救援人员及时将火情扑灭,避免了火情的进一步蔓延扩大。经鉴定,被烧毁的物品共计价值345 元,被告人江建成在案发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2022年6月15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该案。法庭认为,被告人江某因幻觉而产生错误认识,明知其行为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危险,仍故意在其家中纵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放火罪。由于案发时江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应当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可以减轻处罚。其在案发后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宽处理。最终,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江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江某服从判决结果,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安全无小事,任何危险的行为都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后果,也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职工群众要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做任何危害公共安全的事情,切不可因一时冲动或疏忽而触犯法律红线。同时,行业部门也应加强对公众的安全教育,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莫让一时糊涂,酿成终身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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