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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关于企业员工男士育儿假的咨询
信件内容:问题1:经本人查询相关文件《八师石河子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其中未明确男士育儿假具体天数,仅写到不少于10天。请问石河子市有无明确相关文件 问题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 育儿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受影响”,《八师石河子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中有提到职工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请问是否照常发放?
写信时间:2024-11-04 12:40:32(绿洲第一条整理)
回复时间:2024-11-05 12:39:56
回复内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十天的父母育儿假,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具体规定。”“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受影响。”《八师石河子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符合规定生育,且子女落户为师市户籍的,自母亲产假结束至子女2周岁期间,增设父母育儿假。生育二孩的,女职工每月增加4天育儿假,男职工累计增加20天育儿假;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女职工每月增加8天育儿假,男职工累计增加40天育儿假。”师市职工,如新生儿未在师市落户,则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育儿假,即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各享受不少于十天的父母育儿假。师市职工,如新生儿在师市落户,符合《八师石河子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规定的可按此方案休育儿假,除此以外的孩次或时段也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休育儿假。休假期间,薪酬待遇不受影响。
答复部门:卫健委
来源:石河子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