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酒类市场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酒类市场秩序。现将依法查处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
安顺市西秀区某某便利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酒类制品案
2024年3月6日,西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专员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安顺市西秀区某某便利店销售假冒伪劣“习酒窖藏1988(雅致版)”酒类制品,侵犯了该公司“习酒”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西秀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侵权“习酒窖藏1988”酒类制品4瓶;没收侵权“小郎酒”酒类制品24瓶;没收违法所得贰拾肆元(¥24.00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
贵州某某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标签标注的酒精度数与实际不符的瓶装白酒案
2023年10月23日,平坝区市监管局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J20230125051号”的《检验报告》,该报告标称生产者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食品名称为“云盛酒(浓香型)”,商标为“云盛”,规格型号为“480mL/瓶 38%vol”,生产日期为“2023-03-02”,该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 GB/T 10781.1-2021 《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签标注的酒精度数与实际不符的浓香型白酒的违法事实。平坝区市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8.00元(肆拾捌元);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3
普定县某某经营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3年12月4日,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通过闲鱼平台购买了普定县某某经营部的6瓶“贵州茅台酒(飞天500mL)”,价格共计3000元,收到货以后发现该商品涉嫌假冒伪劣,请求核实处理。2023年12月5日,执法人员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到普定县某某经营部依法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货柜上发现3瓶“贵州茅台酒(飞天500mL)”。经查实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普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假冒侵权“贵州茅台酒(飞天500mL)”9瓶,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4
镇宁自治县某某烟酒店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9月6日,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镇宁自治县某某烟酒店销售的“天朝上品”酒是假酒,请求核实处理。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实在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镇宁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假冒侵权“天朝上品” (贵人酒)145瓶;(众人酒)12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5
安顺市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某某便利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4月19日,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向黄果树风景名胜区局举报,黄果树风景名胜区某某便利店正在销售的“小郎酒”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与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24年4月19日下午15时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小郎酒”瓶装白酒共计112瓶,经过四川郎酒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鉴定,涉案的112瓶酒不属于该公司包装生产的。经查实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黄果树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给予没收假冒侵权“小郎酒”112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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