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9日9时20分,朱某某骑自行车沿新添大道行驶至贵阳市新添大道交通巷20米时,与薛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贵A3xxx3的小型客车发生了碰撞,事故致朱某某受伤、两车受损。
12月8日,双方当事人到贵阳交警乌当区分局进行处理。
民警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发现,自行车驾驶人未靠右行驶,随意变更多条车道。
非机动车
当事人朱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有关“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负主要责任。
机动车
当事人薛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有关“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因此,民警依法认定当事人朱某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薛某某负次要责任。
骑行非机动车随意穿行
不靠道路右侧行驶
非常危险!!!
自行车事故的发生屡见不鲜
在道路上骑自行车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骑自行车上路必须年满12周岁
2.在非机动车道上骑行;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应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3.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要突然猛拐
4.远离行驶中的大车,不要牵引、攀扶车辆或者其他车辆牵引
5.单排骑车,不要扶身并行、互相追逐
6.骑自行车通过路口或横过机动车道时,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在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推行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该注意观察来往车辆,下车推行
7.骑行过程中,礼让行人,不要撒把骑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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