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榄镇生态环境保护局(下称“镇生态局”)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线索,对镇内某制衣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企业洗水过程中产生大量生产废水,配套的生产废水治理设施正在运行,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该企业需配套自动监控设备,但现场检查时,废水治理设施上仅安装了pH计、废水流量计,未见按规定安装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指标自动监测设备,现场未能提供按要求完成联网验收相关资料。
▲企业生产废水治理设施
执法人员立即展开调查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指导企业负责人按规定开展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完成监控设备联网等工作,告知企业负责人相关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根据调查情况,镇生态局向该企业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完成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等工作。案件目前已移送镇综合执法局作进一步处理。
镇生态局提醒各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治污减排主体责任,依法在限期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并联网。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维护,确保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不断提升企业治污能力,推动科学治污、精准治污、依法治污持续走深走实,共同守护小榄这一方碧水、蓝天、净土。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