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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237起相关案件涉及哪些类型的护眼产品?
二、护眼领域的违法行为类型包括哪些?
三、市监局的最终处罚结果如何?
四、总结及启示
据统计,237起监管案件中,共涉及视力保护产品(太阳镜、护目镜等)、视力矫正产品(近视眼镜、老花镜等)、眼部美容等手术、眼部护理产品以及其他视力改善产品。其中,眼部护理产品包括叶黄素类产品、眼霜、护眼贴、凝胶、冻干粉等。具体情况如下:
据统计,237起监管案件中,共涉及16种违法行为类型,包括虚假广告、医疗器械、产品质量、食品安全、计量管理、假冒专利、传销等。其中,虚假广告案件数量最多,占比24.90%,包括对产品功效、产品成分等的不真实宣传。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对237起案件最终处罚结果的统计,60.43%的当事人最终被罚款1万元以下,29.57%的当事人最终被罚款1万元至五万元之间,5.65%的当事人最终被罚款5万元到10万元之间,2.17%的当事人最终被罚款10万元-20万元,5起案件当事人被罚款20万元以上。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最高罚款金额为50万元,共有两起案件,涉及的当事人为天津明健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新疆广播电视台。
1.销售护眼类产品时,在广告宣传中,企业应当注意不使用极限词、涉及医疗的专业用语、含治愈率等保证用语、虚假功效用语。
2.销售各种太阳镜、护目镜、平光镜等护眼产品的企业,不得通过虚构企业曾获荣誉、产品性能、质量、功效等,对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3.企业要特别注意使用商标、专利时,应当确保获得相应许可,且相关权利未失效。
4.企业发布涉及医药(含药品、医疗器械)等需要审查的广告内容时,应当在获得主管部门的审核后,进行发布。聘请广告代言人时,应该依法签订代言合约。
5.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经执法人员警示或说明,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影响进一步扩大,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文章来源:私享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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