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六大商业银行同步发布公告——
11月1日起,陆续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新的定价机制。
9月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称,为更好地体现市场供求变化,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将从11月1日起,完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完善的重点:
一是,浮动利率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全国新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变更房贷利率在LPR基础上的加点幅度;
二是,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
根据公告,对于以浮动利率,也就是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减点报价的存量个人房贷,当它的利率加点值高于全国新发放个人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30个基点时,借款人可以向银行申请调整房贷利率LPR加点值。
调整后的加点,为全国新发放个人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加30个基点。
全国新发放个人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值,为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全国新发放个人房贷加权平均利率减去对应季度五年期以上LPR均值。
如果所在地区有个人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则最终加点值不能低于所在城市房贷利率加点政策下限。
如果您的贷款利率为LPR-20BP,人民银行10月31日最新公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为3.33%,考虑到上季度(即7月至9月)公布的5年期以上LPR算术平均值为3.85%。则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3.33%)对应加点值为-52BP,您的加点值(-20BP)较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加点值(-52BP)高32BP,符合调整条件。
值得指出的是,10月25日,银行机构已批量调整了存量房贷利率,大部分房贷利率调整至LPR-30BP,加点值(-30BP)较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加点值(-52BP)高22BP,暂不符合调整条件。
另外,对于此前不少贷款人认为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统一为一年,不能及时反映市场供需变化,容易造成新老房贷利差过大等情况,六大银行的公告明确,取消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
贷款人可以随时向银行提出将重定价周期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当然还可以保持为一年。
需要注意的是,在整个还款周期里,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
如果贷款人认为未来贷款利率将下行。那么,将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调整为三个月,就可能更早地享受到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带来的优惠;
有国有行在公告中称——
调整重定价周期后,重定价日可延用原贷款合同中的日期。
原贷款合同约定为对月对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借款发放日对日;
原贷款合同约定为1月1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1日。
对原贷款合同约定为1月1日的,客户也可选择以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借款发放日对日为重定价日。
举例说明
一、小李原房贷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原重定价日为11月8日。2024年12月5日,小李申请将重定价周期调整为3个月。那么,小李调整后的重定价日则为2月8日、5月8日、8月8日、11月8日。
二、小王原房贷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原重定价日为3月31日。2024年12月10日,小王申请将重定价周期调整为6个月。那么,小王调整后的重定价日则为3月31日、9月30日。
三、小张原房贷重定价周期为12个月,原重定价日为1月1日,原借款发放日为11月25日。2024年12月9日,小张申请将重定价周期调整为3个月。那么,小张调整后的重定价日为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如果小张选择将重定价日约定为借款发放日对日,调整后的重定价日则为2月25日、5月25日、8月25日、11月25日。
记者了解到,除六大商业银行外,其它商业银行近期也将陆续发布公告,明确新的个人房贷利率定价机制。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新的定价机制以后,人民银行将不再统一调整存量房贷利率。
三审:诸新民 终审:葛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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