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印发《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健康老龄化,不断增强老年人健康养老获得感。
《指导意见》围绕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主题,从四个方面作出具体部署。
一是加强质量管理。各地要高度重视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关机构切实强化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为老年人提供规范、安全、优质的医养结合服务。医养结合机构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安全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提升服务质效。推广团队服务,围绕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建立由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康复治疗人员、医疗护理员、养老护理员、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健康管理师、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等组成的服务团队,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等综合连续的健康服务。
《指导意见》提到,发展居家社区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延伸服务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农村幸福院,为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提升城乡社区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
三是强化队伍建设。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落实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相关政策,细化配套措施,在人才招聘、使用和培养等方面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医养结合机构积极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者知识技能培训。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
四是保障服务安全。各级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建立分层分类教育培训机制,履行行业管理责任。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无执业资质、相关人员无行医资质而擅自提供诊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要通报卫生健康等监管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