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通知!

民生   2024-11-26 14:14   内蒙古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有限公司:
现将《赤峰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2023年10月23日由赤峰市人民政府印发的《赤峰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赤政发〔2023〕19号)同时废止。
2024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赤峰市加快推动网络货运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试行)

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关于发展平台经济、培育现代物流市场新业态工作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行动方案(试行)〉的通知》(内交发〔2023〕49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任务目标
通过深化改革、政策鼓励,扶持网络货运企业,降低物流成本,助企纾困,加快网络货运平台同综合物流平台融合发展,提升数字化监管服务能力,实现业务回归、数据回归,推动网络货运产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二、发展措施
(一)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办理流程,为网络货运企业在证照办理及企业车辆年审、报废注销、档案管理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培育现代物流领军企业,将优质的实体化运营网络货运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支持企业横向融合邮政快递、电商物流、城市配送、冷链运输、农村物流等领域,纵向打通煤炭、矿石、钢铁、粮食等产业链供应链,串联铁路、民航、水运等运输方式,全面发展综合物流平台和向多式联运经营人转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邮政管理局,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
(三)开展网络货运企业代开增值税发票试点,推进税企直连,结合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使用,提升办税自动化水平;对入驻网络货运产业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入驻网络货运产业园的个体工商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

三、扶持措施
(一)扶持对象。网络货运企业须取得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按规定实时上传运单数据,运单数据须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每2个月网络货运业务产值合计超过500万元,且运输业务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其他条件应符合内交发〔2023〕498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二)拨付方式。自治区下达专项资金全部用于支持我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旗县区级专项资金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具体流程请参照附件2)。

四、监管措施
(一)依托于内蒙古自治区网络货运行业监管服务平台,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赤峰网络货运监测平台日常运行维护,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做好网络货运行业监管工作,实现业务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货物轨迹流等数据“五流合一”。(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部门协同监管,依法查处套取专项资金、虚开发票、排斥和限制竞争、发布虚假货源信息、随意压价、拖欠运费以及危害网络信息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障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建设网络货运平台,推动网络货运平台、信息撮合平台等相关物流平台融合发展,打通供应链上下游数据链,有效整合物流信息资源,促进货运物流降本提质增效。(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国资委,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
(四)完善企业退出机制,指导相关旗县区开展网络货运企业线上服务能力年度复核,实现辖区企业年度检查全覆盖。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后仍达不到线上服务能力的企业,及时上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取消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国家税务总局赤峰市税务局和各地区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工作专项推进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统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高效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工作专项推进小组不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管理。(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工作专项推进小组名单见附件1)
(二)强化工作落实。市网络货运产业园由赤峰商贸服务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运营与管理。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强化调度督导。健全工作调度机制,定期召开调度会,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督导各地区和各相关部门工作开展情况,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专项资金拨付及时。

六、其他
(一)本措施由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工作专项推进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本措施在执行期间如遇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政策调整,则本措施内容亦作相应调整。
(二)《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货运奖补资金使用的通知》(内交运输函〔2024〕1194号)印发之日至本措施实行期间,专项资金的拨付按照本措施执行。
(三)旗县区可参照本措施执行。
(四)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2年。

附件:1.赤峰市网络货运产业发展工作专项推进小组成员名单.docx   
附件2.赤峰市支持网络货运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考核细则(试行).docx



来源:赤峰市人民政府
编辑:孟德彬
一审:王东华
二审:池梓茗
三审:刘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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