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容留卖淫!澄迈1人获刑

政务   2024-11-28 17:32   海南  

近日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对一起容留卖淫案件提起公诉

被告人竟是一位七旬老翁

为谋取非法利益

走上了歪路

触碰了法律底线

……

案情回顾
2023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将其所有的位于海南省澄迈县福山镇的多间房屋分别出租给卖淫女刘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8人从事卖淫活动,收取每月房租人民币600元(以下币种同)。2023年6月15日,县公安局民警巡逻检查时,在福山镇该出租屋处查获刘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等6名卖淫女和嫖娼人员王某某、冼某某等人。随后,张某乙电话通知房东其父亲张某甲回到该出租屋处,民警将张某甲带回调查,后张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张某甲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取保候审期间,又继续容留卖淫女刘某某等多人在出租屋内卖淫。2023年12月2日,民警在该出租屋处抓获卖淫女刘某某、李某某、林某某,于当日对张某甲作出责令停止房屋出租并处罚款3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12月8日,民警在该出租屋内抓获2名卖淫女余某某、吴某某及嫖客王某某、冯某某等人。同日,张某甲主动到县公安局福山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查明,张某甲容留卖淫女卖淫非法获利14400元,案发后,张某甲及其家属已退出非法获利14400元。(其中2500元已由公安机关罚没上缴国库)。
法律后果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及其家属积极退出非法获利,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没收退出的违法所得11900元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最终,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以容留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元。将其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19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引诱他人卖淫的;
(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
(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四)一年内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
(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定罪处罚。
被引诱卖淫的人员中既有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有其他人员的,分别以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引诱卖淫罪定罪,实行并罚。
检察官提醒

卖淫嫖娼是一颗顽固的社会“毒瘤”,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序良俗。本案被告人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然出租自家房屋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社会影响恶劣。澄迈县检察院在此提醒大家,如果发现身边有卖淫嫖娼行为,请立即向相关部门举报,共同营造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本文来源: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丨刘洁娜
审核丨柯蕾

审定丨汪文静

澄迈县委政法委官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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