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彩礼后迅速解除婚约,澄迈法院释法说理促女子返还彩礼→

政务   2024-11-14 18:31   海南  

2024年1月,原告阿符(化名)与被告阿霜(化名)相识,并在半个月内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2月3日,双方父母见面商谈原告和被告的婚约事宜。当日,原告父亲便给了彩礼等相关费用6万余元。几日后,原告又为被告购买了一枚金戒指花费4千余元。但十多天后,被告便以双方性格不和为由提出解除婚约,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以婚姻之名索取钱财,使自己和家庭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及其家人返还彩礼等费用,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澄迈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在收取彩礼之后,被告既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其共同生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结案更能彻底解决双方纠纷,经反复耐心细致调解,向被告释明法律法规,最终被告同意返还彩礼及相关费用。




法官说法
彩礼作为民间约定的婚嫁习俗,一般是男方家庭以将来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对女方及其家庭的一种附条件赠与。在婚约财产纠纷中,当事人在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在收取彩礼之后,被告既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即原告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并未达成,被告及其家人应将收取的彩礼退还给原告。彩礼并不是婚姻的“入场券”,更不是衡量感情深浅的标尺,在此呼吁大家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回归爱的本质,让彩礼定位于礼而非财。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本文来源:澄迈法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丨刘洁娜
审核丨柯蕾

审定丨汪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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