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原告阿符(化名)与被告阿霜(化名)相识,并在半个月内确定了恋爱关系。同年2月3日,双方父母见面商谈原告和被告的婚约事宜。当日,原告父亲便给了彩礼等相关费用6万余元。几日后,原告又为被告购买了一枚金戒指花费4千余元。但十多天后,被告便以双方性格不和为由提出解除婚约,原告认为被告及其家人以婚姻之名索取钱财,使自己和家庭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要求被告及其家人返还彩礼等费用,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澄迈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向双方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在收取彩礼之后,被告既未与原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与其共同生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承办法官认为调解结案更能彻底解决双方纠纷,经反复耐心细致调解,向被告释明法律法规,最终被告同意返还彩礼及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审定丨汪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