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办理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提醒大家遇到矛盾理性处理
勿因冲动让小摩擦成为大麻烦
据了解,陆某某与林某某均为同一石油运输公司员工。2023年10月29日上午,二人驾驶油罐车到老城镇一油库装油,在装油的过程中发生口角。接着,陆某某手持一把铁锤击打林某某的头部,造成林某某受伤。随后,陆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赶到的民警带回接受调查。经鉴定,林某某的颅脑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澄迈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陆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陆某某持械故意伤害林某某头部,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赔偿林某某12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
审定丨汪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