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关于
涉案财物处置的公告
本院已审结冯某某、李某某诈骗案;冯某某盗窃案;刘某某盗窃案,根据相关判决书,应将冯某某、李某某诈骗案中冯某某退出的人民币500元(以下币种同),返还被害人薛亚雅;应将冯某某盗窃案退出的2713元,返还被害人李锐;应将刘某某盗窃案中退出的6200元,发还被害人颜水平600元、被害人刘建浩100元、被害人肖向华200元、被害人李堂400元、被害人李敏松100元、被害人康平400元、被害人龚金林500元、被害人肖剑武1200元、被害人黄俊葳1500元、被害人黄吉林100元、被害人蒙正原400元、被害人陶彦伟200元、被害人黎斌500元。经查找,至今无法联系到上述被害人。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告知,望上述被害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有效证明材料到澄迈县人民检察院认领,或邮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到澄迈县人民检察院。逾期无人认领,澄迈县人民检察院将按照无主财物处理,并依法上缴国库。
公告日期:2024年11月6日至2025年5月6日
联系电话:0898-67627570
邮寄地址: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邮编:571900
特此公告
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2024年11月6日
审定丨汪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