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在2005年至2020年间,曾先后三次分别因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入狱服刑。2021年11月刑满释放。
2023年1月,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澄迈县金江镇先后盗窃他人两辆电动车。2023年1月9日,陈某某在金江镇一饭店门口的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王某的一辆电动车,现该车已返还被害人。2023年1月25日凌晨,陈某某在金江镇一酒店前的人行道处盗窃被害人蔡某某的一辆电动车,后以600元销赃。经鉴定,涉案两辆电动车的价值合计人民币5538元。
2023年2月3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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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定丨汪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