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搭乘的飞机还有半小时就起飞了,但是机场工作人员以超过截柜时间为由不让我登机,给我造成了损失,我要索赔!”旅客李某气愤地说。
“是您未按规定时间办理乘机手续,我们不存在任何过错和违约行为。”机场工作人员回复。 李某因误机向航空公司索赔,是否合理?近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调解了这起案件。 截柜时间,又称“截载时间”,是指乘客须在该时间节点前完成航班值机、行李托运等手续,航班截载意味着该航班已停止办理值机手续。 2021年4月26日,李某准备乘坐某航空公司的航班从乌鲁木齐市飞往福建省厦门市。该航空公司发送的提示信息显示:航班起飞时间为11:05,停止办理值机手续时间为10:15。 当日,因路上堵车,李某10:26才到达机场。由于超过截柜时间,机场工作人员拒绝为其办理登机手续。李某只能办理退票手续,购买当日其他航班飞往目的地。事后,李某向航空公司申请退款,该公司也根据李某的申请办理了退款手续,按原支付路径将相关款项退给李某。 由于通过民航系统索要因误机造成的损失未果,今年1月,李某将该航空公司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要求判令航空公司赔偿其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 李某认为,航空公司起飞前50分钟暂停办理值机手续只是行业规定,该规定不仅违反《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运输旅客”的规定,他因误机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航空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案发时国家对于公共交通承运及个人出行均有严格措施,起飞前50分钟暂停办理值机手续是航空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细化服务内容的行为,属于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 某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在履行案涉运输合同过程中,通过网页告知、短信提示等方式,提醒李某自行了解当地机场乘机登记截止时间,在航班不存在延误或提前起飞的情况下,承运人已在合理限度内履行了承运人的提示义务。 航空公司制定停止办理值机手续时间的规定,是保证航空运输正常进行采取的必要措施。 庭审中,李某自述其有乘机经验,一般提前2个小时到达机场。可见,李某在知道乘机流程的情况下,系因未合理安排时间而误机。 法院认为,李某主张某航空公司承担因误机造成的各项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李某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近日,在乌铁中院的调解下,航空公司同意支付李某经济损失2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