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甘肃
近日,宁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非法收购野生蝎子而引发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孙某某因明知野生蝎子是国家保护动物,却为了经济利益非法收购,被判处罚金2000元,作案工具也被依法处置。
2024年8月14日,被告人孙某某在某镇路口以营利为目的收购他人非法猎捕的野生蝎子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查获并扣押孙某某以1370元收购的野生蝎子3.05斤(约2100只)及作案工具。经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孙某某收购的野生蝎子样本均为国家“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保护动物——条纹正钳蝎。案发当日,派出所、林业和草原局的工作人员将涉案3.05斤条纹正钳蝎放归自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他人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条纹正钳蝎而予以收购,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孙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从侦查阶段就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作出罚金2000元的判决,并没收作案工具。
条纹正钳蝎作为生态链中的重要一环,对自然界的害虫有显著的遏制作用。据估算,每只野生蝎子每年可消灭一万多只害虫。因此,大规模捕捉野生蝎子会导致生物链断裂,可能引发大面积的蝗虫、白蚁等灾害,对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
宁县人民政府早在2020年11月22日就发布了《关于发布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明确宁县行政区内均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2023年6月,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也将条纹正钳蝎列入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保护动物。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在此告诫广大市民,野生动物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难以恢复性。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如果涉嫌违法犯罪,将会遭到法律的严厉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