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问一答”(七)
参保居民按参保年度和政策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包括普通门诊、“两病”门诊用药、慢性病特殊病门诊、普通疾病住院、生育分娩医疗费、“双通道”药品、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待遇。简要概括起来就是“四个保”。
保住院: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目前居民医保实行市地级统筹,各地的具体保障政策因为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有所差异。总的来看,全国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基金的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能够达到当地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
保门诊:普通门诊、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以及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均可保障。在做好住院保障的基础上,各地普遍把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坏大、费用负担重的慢性病、特殊疾病门诊费用纳入基金支付范围,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等还可以参照住院管理和支付。同时,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按照费用而非病种对门诊医疗费用进行保障,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纳入报销范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从50%起步。2019年起,还将高血压、糖尿病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纳入保障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达到50%以上。“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目前已经惠及1.8亿“两病”患者,减轻用药负担860亿元。
保大病:无需另行缴费即可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参保人患病住院后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还可以通过大病保险进一步保障。以2023年为例,大病患者报销水平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基础上再提高至少15个百分点,参保患者的费用负担大大减轻。
保生育: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持续加强。居民医保不仅保障参保人门诊和住院就医费用,对分娩等生育医疗费用也有保障,参保人生育分娩后可按照相关流程进行报销。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指导各地持续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各地保障水平也在稳步提升。
文字来源:连城县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