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日,赵某前往王某家盗窃电脑,下楼逃跑时误将李某当作王某,为了窝藏赃物,遂将李某打成轻伤后携带电脑逃离。事后查明,李某是准备前往王某家贴小广告的。
问题:
有观点认为,赵某构成事后抢劫,理由是什么?有观点认为,赵某构成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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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题标答】
(1)赵某构成事后抢劫,理由是:刑法第269条关于事后抢劫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其没有对暴力、胁迫的对象做出特别限定,只要犯盗窃等罪的行为人出于窝藏赃物等目的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即使第三者并没有妨碍行为人的任何目的,也要认定成立事后抢劫。基于此,赵某构成事后抢劫。
(2)赵某构成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理由是:如果强调事后抢劫与普通抢劫的同质性,则应当要求“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具有客观的关联性,即针对本案王某实施的“暴力”,对于防止财物被追回,客观上是完全没有意义的,因此这种情形不成立事后抢劫罪。基于此,应将赵某的行为评价为盗窃罪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