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批准,开除孙飚党籍

政务   2024-11-13 13:40   北京  


据黑龙江省纪委监委11月13日消息,黑龙江省水利厅原一级巡视员孙飚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孙飚 资料图

公开简历显示,孙飚出生于1971年10月,黑龙江克东人,长期在水利系统工作,2016年12月任省水利厅副厅长。

2019年1月,孙飚改任黑河市委常委、副市长,2020年4月出任绥化市委副书记,2021年5月担任市长。今年1月2日,绥化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决定,接受孙飚辞去市长职务的请求。

当月19日,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宣布孙飚被查。

经查,孙飚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搞迷信活动;

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跑官买官;

违反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消费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罪;

为谋求职务提拔,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涉嫌行贿罪。

孙飚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信仰迷失;违背组织原则,违规谋取人事利益;廉洁底线失守,利用职权在水利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大搞权钱交易,严重破坏水利系统政治生态。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行贿、受贿犯罪,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黑龙江省纪委常委会会议、黑龙江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终止其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第十三次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孙飚开除党籍处分;由黑龙江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孙飚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黑龙江省委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给以开除党籍处分,必须经过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由这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孙飚是黑龙江省委委员。因此,开除他的党籍,须经中央纪委报中共中央批准。

来源|长安街知事
编辑|马金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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