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伦理和社会伦理双重标准分析

文摘   科技   2024-01-28 16:29   上海  

推荐理由:本文转自徐迎晓的科学网博客合集。文章发表于互联网兴起的时代,从黑客与窃贼、Web和书籍、BBS和大字报三个特例观察到网络伦理和社会伦理存在双重标准,并对此进行了分析,认为源头在于人们对高技术的崇拜、新技术立法的滞后、互联网崇尚的自由与人们习惯的形成等。在当今进入人工智能社会,网络伦理延申到了人工智能伦理,虽然技术不断进步,但是人类很多的本性并不会改变,文章提出的问题和观点仍值得参考。欢迎留言讨论。


随着Internet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加入了这一新兴的团体中。正如加拿大著名传媒学家麦克卢恩所说,任何技术都倾向于创造一个新的人类 环境,Internet也不例外,它组成了一个庞大的网络社团,其特殊的属性使其形成了一些独特的网络伦理观,而其“网民”同时又是社会人,因而不可避免 地会与其社会伦理相互影响。本文分析了这种双重标准的存在,并讨论了其产生原因及其后果和对策。

一、 双重标准——客观存在的事实

1. 黑客与窃贼——不同的道德伦理观

在某种意义上,黑客如同我们周围的窃贼,他们往往在“网民”不知道的时候进入“网民”的“家”——电脑中,大肆破坏,或攫取隐私。

令人奇怪的是,对于窃贼,我们周围是一片喊打之声;而对于黑客,人们却表现出了过多的宽容。

在各个高校的BBS系统上,“黑客乐园”之类专门的讨论区比比皆是,“网民”们在此津津乐道地讨论着各种破解别人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并以自己破解技术的高明而自豪。而同样是这些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社会上却是对窃贼恨之入骨,更别说对偷窃技术津津乐道了。

在网络社会之外,人们对于黑客和窃贼也采用了不同的伦理标准:公开讨论和研究黑客的攻击方法能够被社会所接受,而对偷窃技术的公开讨论研究则不为社 会伦理和法律所接受。事实上,BBS站点上众多黑客讨论区和各种黑客攻击方法的出版物的公开存在便鲜明地表达了社会对黑客更多的宽容。尽管有人认为这些讨 论区可以增强防范黑客的意识和技术,但如果有人以增强防盗意识为名而公开讨论和出版印刷各种偷窃技术,无疑会招致各方的责难。此外,当某人被偷窃了,无疑 会赢得很多的同情,而当某公司的服务器被黑客攻破,社会的同情心却很少放在受害者身上,反而对黑客的技术报以敬佩。

黑客会获得人们的敬重,黑客们乐于公开宣称自己是黑客,并可公开聚会讨论。窃贼受到社会的唾弃,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绝不会以成为窃贼为荣。这就是双重标准的直接体现。

2. Web和书籍——不同的知识产权观

Web从其诞生起便迅速地成为Internet网络的代名词。一个Web站点就像一个出版社,源源不断地向“网民”出版着各式各样的书籍。

作为出版,不可避免地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现在网上到处充斥着文学作品,很多作家的小说均在Web上发布了出来,这些小说大部分都没有经过原作者的同 意,而由某些公司或网民用扫描仪扫描下来,再用文字识别软件自动转换为文字,然后便在各个Web互相复制。而如果哪个出版社如此大规模地、不经许可地出版 各个作家的小说,无疑早就被推上了被告席,并不会引起任何争议。

从法律角度,如果有哪位作家就此打起官司,这种官司必嬴无疑。但现在绝大多数作家保持沉默,只有最近我国文坛几个著名作家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 敏、刘震云和张承志联手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权,才一石激起千层浪。尽管这个官司在法律上最后不出意外地赢了,但仍有很多作家持有不同意见。这表明了对 待知识产权方面,人们存在着双重的伦理观。

3. BBS和大字报——不同的言论自由观

Internet中的BBS号称无纸化的大字报,任何人都可以在其上发表言论。其实,比起大字报,BBS在许多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影响范围之广 和发布言论的方便程度是一般的大字报远远不能比及的,而其隐蔽性也远远胜过大字报:任何人只要友好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便可以通过电话线在各个地方发 表各种各样的信息和言论。

刚从“WENGE”的余悸中白脱过来的中国人还远远不能接受大字报的死灰复燃,而社会对比之更甚的BBS却表现得十分宽容。很多高校和商业站点都纷纷开出 BBS网站,而这些网站的欣欣向荣也的确构成了Internet上一个独特的风景。一个BBS站点一般都有几十个栏目,而大部分栏目都有上千篇文章。尽管 BBS站点最初多是以学术讨论的名义开出来的,但事实上很多BBS站点都开设了新闻时事之类的敏感栏目,有些文章在公开的媒体当中是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存在 的,但这些却在BBS上长久地保存了下来,并未被强令删除,而同样内容的大字报恐怕连一个小时也无法存留。

这说明社会伦理与网络伦理在言论自由上有着双重标准。

二、 寻根究底——双重标准的原因

双重标准的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是因为网络本身是高技术、高智商的象征,而社会上本来就对高技术、高智商存在着盲目崇拜的意识,因而社会伦理往往对其网开一面。这就如同一些杰 出的科学家尽管科学成就非常突出,但在婚姻道德方面却非常堕落,但因其杰出的科学贡献,人们并未对其鞭挞,反而津津乐道其传闻轶事一样,黑客以其高智商赢 得了伦理上的豁免权。当然,这种豁免权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当其行为给大多数人的利益带来损坏时,法律为无情地对黑客加以处罚。

双重标准还来源于立法的滞后。Internet刚进入我国时,相关的法律还未来得及对其约束,而人们在建设网络的过程中,也自觉不自觉地采取了拿来注意,而很少会去考虑其法律问题。这就是网上未经许可的文学作品以等的根源。

而当法律终于跟了上来,针对知识产权的立法开始保护网上作者的利益,而有关部门也开始对BBS进行约束时,原有的网络伦理观已经成型,法律只能对其约束而很难改变人们已形成的观念。正因为如此,“北京在线”案虽然是以作家获胜为结束,但却并未阻止网上文学作品的泛滥。

双重标准还来源于网络本身的特点。Internet诞生之初便以其资源共享和学术讨论为其主要特点,计算机本身也为信息复制提供了便捷。“共享、免 费等观念已植入网络伦理的精髓。而当Internet迅猛发展为全球网络,并逐渐商业化之后,网络伦理与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便显现出来。

三、 双重标准的后果及对策

网络社会不是封闭的,其社会成员同时又是现实社会的成员,因此,我们必须正视双重标准的客观存在,分析其相互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首先,网民们可能不自觉地将网络伦理观念带到社会生活中来。如电子邮件系统管理员可能以安全为借口经常查看用户的电子邮件,在网络社会中这不足为奇,但若天长日久,管理员可能潜意识中将偷拆他人信件也当作小事一桩,当其行为付诸实施后,无疑将为社会所不容。

其次,网络伦理的宽容还可能直接危害社会利益。如国内目前越来越多的黑客时间和社会最初对黑客的宽容不无关系。尤其当黑客将触角伸向证券所、银行时,更是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网络伦理和社会伦理是互相影响的。社会伦理作为自人类社会诞生以来一直存在的伦理标准无疑对新生网络伦理基本框架有着决定作用。双重标准在某些领域 中将由于网络社会独特于人类社会的特点而长期存在,而在大部分领域中,双重标准的存在也反映了当前社会伦理的一些不完善之处,这将促使社会伦理进一不走向 完善,从而消除标准的双重性。

而目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网络伦理加以约束,以使其正常发展。

1. 加强立法。以立法约束和规范网络伦理,使之不至于触犯社会利益

2. 加强引导。大力宣扬正确的网络伦理观,将其引导到与社会伦理大致一致的轨道上。以前有位科幻作家为约束人工智能带来的伦理问题提出过机器人三定律,而针对 网络伦理,也应制定出相应的伦理规范加以引导。如美国国佛罗里达亚特兰大大学的瑞诺迪(A·H·Rinal di)教授提出了电脑伦理十诫:

1.不可使用电脑伤害他人。

2.不可干扰他人在电脑上的工作。

3.不可偷看他人的文件。

4.不可利用电脑偷窃财务。

5.不可使用电脑造假。

6.不可拷贝或使用未付费的软件。

7.未经授权,不可使用他人的电脑资源。

8.不可侵占他人的智慧成果。

9.设计程序之前,先衡量其对社会的影响。

10.用电脑时必须表现出对他人的尊重与体谅。

这些都是一些有益的尝试。

网络伦理和社会伦理的双重标准尚未引起关注,本文提出了笔者的一些粗浅思考,旨在抛砖引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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