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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人
你还在为开证明找不到地方,
不知道需要带什么材料而发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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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
办理途径:
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机构出具。
工作流程:
由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社区戒毒(康复)决定书
办事地点:
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3 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34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以及第48条“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参照本法关于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的规定,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均由公安机关决定,由被决定社区戒毒(康复)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执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决定的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执行强制隔离戒毒。
07
人员失踪证明
办理途径:
利害关系人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人员失踪。
工作流程:
相关释义:1.所谓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讯的状况,这种状况须是持续、不间断地存在。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自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2.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1)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2)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对下落不明人有继承权的亲属,具体而言,指的是代位继承人和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3)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下落不明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主体,但是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的除外。此外,有利害关系也并不等同于有申请宣告失踪的必要。例如,实践中,失踪人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可以通过缺席判决、公告送达等制度实现,通过宣告失踪制度解决一般债权纠纷不具有明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故有必要对此类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予以必要限制,以防止权利滥用。因此,法律规定将“不申请宣告失踪不影响其权利行使、义务履行”作为限定条件。
所需材料: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失踪,应当符合规定条件: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
1.立案。立案时,需提供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证据、与下落不明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如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等)、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并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审理。审理中,可进一步补充完善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法院根据立案时和审理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员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根据公告情况作出宣告失踪或不予宣告失踪的裁判。
08
婚姻状况证明
办理途径: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可通过与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方式进行核对,或由居民据实提供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予以证明,证件材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予以补办。(婚姻登记档案丢失、收养情况除外)
工作流程:
1.核查有效证件后,予以查询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2.核查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后,予以办理补领登记。
所需材料:
所需材料和可提供的材料分两种情形:
1.居民办事事项涉及部门要求民政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时,民政部门可依据《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规定,由当事人出具有效居民身份证件,予以查询并复印婚姻登记档案。
2.如居民结(离)婚证遗失或损毁可以申请补领。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除出具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件外,还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婚姻关系的充分证明材料。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一是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其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证明并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履历表复印件(须加盖公章);二是没有单位的,由婚姻登记当事人出具办理过婚姻登记声明书并附相关证明人(一般为直系亲属等)出具的证明等。
办事地点:
原办证机关
备注:
1.立案。立案时,需提供双方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和证明双方关系确已破裂的材料;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需提交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民户口簿等居民身份证明材料。
2.审理。法院根据证据材料,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裁判。
办事地点: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
09
出生医学证明补办
办理途径:
由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属地妇幼保健院)办理。
所需材料:
当事人提供办理补发所需的材料,到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签发机构所在地县 (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 (属地妇幼保健院)办理。
所需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材料:
1.当事人提供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书面申请。
2.原《出生医学证明》证件签发机构(公民出生时的医疗机构)提供的首次签发记录相关材料。
办事地点:
补发地点: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
备注: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文件《关于印发<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卫基妇发〔2001〕45号)规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须与原证信息一致。未报户口(没有落户)前遗失《出生医学证 明》,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对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不予以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原卫生部曾于2003年8月照会各国驻华大使馆,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关文件。
10
健在证明
办理途径: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
备注:
州卫健委明确,根据实践情况已不存在出具健在证明这一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