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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禄丰人
你还在为开证明找不到地方,
不知道需要带什么材料而发愁吗?
禄丰发布将每天为您推出5个规范证明事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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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证明
办理途径:
由卫生健康部门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单位或预防性体检单位出具。
工作流程:
本人到健康体检单位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查体结果符合发放健康证条件的,经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发放健康证。
所需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所在就业单位(或拟被聘用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食品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或用工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
(具体可咨询开展预防性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
办事地点:
卫生健康部门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单位或预防性体检单位。
备注:
依据《食品安全法》《公 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艾滋病防治条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公共场所服务、化妆品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专业生产,幼托机构保育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卫生健康、疾控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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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
办理途径:
居民办事事项涉及的相关部门通过与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法院信息共享的方式进行核对;负责救治或正常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部门出具,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工作流程: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由该医疗卫生机构签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由现住址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依据家属申请开展死亡调查,向家属、邻居等知情人或村(居)委会核实了解情况,并经家属签字认可,根据死亡调查结果出具《死亡医学证明 (推断)书》。
3.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 医师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 断)书》。未经救治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非正常死亡是指由外部作用导致的死亡,包括火灾、溺水等自然灾难致死,或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人为致死 (含无名尸)。失踪人员由人民法院法定程序宣告死亡。
所需材料:
1.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签发,无需家属提供材料。
2.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1)调查时应出具以下资料:被调查者有效身份证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薄、生前病史卡;(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开展死亡调查的结果材料。
办事地点:
1.医疗卫生机构。
2.住址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
3.公安司法部门。
备注:
1.自2014年1月1日起,各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共四联,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机构保存;第二联用于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注销,由公安部门保存;第三联家属保存;第四联用于办理火化殡葬手续,由民政部门保存。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 道)卫生院形成“死亡调查记录”。
工作流程(非正常死亡):
1.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在接到报警或处警指令后即按规定开展有关工作,工作结束后公安派出所依据有关公安部门调查和鉴定结果,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2.刑侦等部门直接开展调查工作的,由刑侦部门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
所需材料:
申请人为死者家属的,不需要提供任何材料。
办事地点:
1.公安机关刑侦、交警等直接办案且有鉴定资质的部门。
2.公安派出所。
备注:
非正常死亡证明
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应当符合规定条件:
(一)下落不明满4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1.立案。立案时,申请人需提供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证据、与下落不明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如居民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等)、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并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2.审理。审理中,申请人可进一步补充完善公民下落不明的证据材料。 法院根据申请人立案时和审理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依法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员的公告。 公告期满后, 根据公告情况作出宣告死亡或不予宣告死亡的裁判。 相关释义: 下落不明和利害关系人的解释类似宣告失踪。
办事地点:
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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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状况证明
(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办理途径:
疾病诊断证明由就诊时的医疗机构出具;急诊证明持急诊挂号信息即可证明;意外伤害证明由当事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保险公司提供就医记录等材料。
工作流程:
疾病诊断证明开具:
门诊患者:
1.挂号就诊;
2.医生根据病情开具疾病诊断证明;
3.打印证.明及盖章地点由各医疗机构自行指定。
住院患者:出院时医生开具,领取及盖章地点由各医疗机构自行指定。
所需材料:
疾病诊断证明开具:
门诊患者: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挂号信息,病历(挂号信息需3日内,部分医疗机构仅限当日)。
住院患者:患者本人居民身份证,出院证明。
办事地点:
具备医学鉴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备注:
医疗卫生机构未出具 过 疾 病 状 况 证明、急诊证明和意外伤害证明,可出具疾病诊断证明。急诊证明持急诊挂号信息即可证明,意外伤害证明由患者门诊或住院病历或病案首页均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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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状况证明
办理途径:
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机构和残联指定的具备评残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工作流程:
1. 申请:申请人需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残联 (乡镇、街道,社区、村委会)或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提出办证申请 (有条件的地方可网上申请),领取申请表和评定表, 由申请人 (代理人)或工作人员帮助如实填写申请表内容。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2.受理:县级残联或乡镇 (街道)残联接到办证申请后,由办证人员对申请人及其照片、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病历资料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对。凡资料不全者, 待资料补全后再行受理;对提供虚假信息者,不予受理。
3.残疾评定:残疾评定由指定的县级及以上医院或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评定人员必须具有《残疾人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实施手册》 中所规定的资质。具体评定医院或机构由州残联会同州卫健委根据本地区医疗机构资质能力和医疗资源分布状况商定,通过州级以上培训合格,获得评残上岗证后由同级卫健部门、残联共同确定聘用,聘期为3 年,可连续聘用,并报上级卫生健康委、残联备案。
评定医院、评定人员在残疾评定中应严格按照规定及六类残疾的检查方法进行评定、定级,不得跨学科作残疾评定,不得随意放宽标准和简化检查方法。
评定人员要对申领人身份进行核验,发现申领人未到场及所提交材料与身份不符等情况,不予评定。
对于符合残疾标准者,评定人员需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评定结论须由评定人员签名并签上评定日期,盖上单位公章或残疾评定专用章方能生效。残疾人证申请人或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变更,申请人对评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县级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由所在地县级残联组织县级残疾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若仍有异议, 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州残联申请重新评定,经州残联同意后到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进行残疾评定。若还有异议,可向省残联提出申请,由省级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定,该评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公示:根据残疾评定结论,对符合残疾标准的,应在申请人所在的村 (社 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含残疾人基本情况、评定的残疾类别和等级等。公示结束后,村(社区)将公示结果报县级残联。
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原则上不予公示。
5.审核、批准:县级残联根据残疾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以及云南省实施细则,对申请人办证申请、残疾评定结论、公示结果、受理程序等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残疾标准、受理程序符合规定、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县级残联予以批准,将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数据库,制发第三代残疾人证 (智能卡)。
6.发放、存档:残疾人证办结后,按照方便残疾人的原则,及时将证件发放给残疾人(代理人),并将申请表、评定表、公示结果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7.领取、保存:申请人可到县级残联领取残疾人证或统一分发到各社区(村委会),由相关人员通知领取。通过居住地申请或者网上申请办理的,户籍地县级残联打印制作残疾人证后,通过快递方式,将残疾人证邮寄到申请人指定地点。
所需材料:
申请人本人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照、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办事地点:
1.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
2.居住所在地县级残联(提供居住证)。
3.所在地县级政务大厅。
备注:
若代理人前来申请,需在申请人或监护人签名栏内签名并将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贴于申请表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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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重度残疾人需长期照护证明
办理途径:
持有一、二级重度残疾证的残疾人自愿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民政部门在办理相关事宜中不需要其提供需要长期照护的证明材料。
残联不出具该证明。残疾证上有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
所需材料:
残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