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8日16时36分许,胡某某沿凤凰北街路段步行时,突然由西向东跑步通过非机动车道,与许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俞某某)沿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碰撞,造成三人受伤,电动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调查,胡某某本想沿着凤凰北街人行道“遛弯”至路边乘坐公交车辆,才行走至一半,公交车便呼啸而来驶入站点。胡某某一时心急,只想赶车,头也不回地向公交车猛冲而去,恰巧遇许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段由北向南行驶至此,来不及做出一点反应的胡某某便结结实实地撞上了电动车,三人瞬间撞飞。许某某和俞某某未佩戴安全头盔,头部重摔在地,满脸是血,受伤严重。
当事人胡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银川交警提醒您
在通过道路时
应当观察来车情况
确保安全后再通过
骑行电动自行车请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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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来源/兴庆区一大队
编辑/李府联 审核/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