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意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资助工作“两率一度”,有效落实各项学生资助政策,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鄂尔多斯市教育体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乡村振兴局、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教体发〔2022〕6号)文件精神,持续开展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认定对象
学校对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学生,根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的信息数据,参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数据,结合学校实际掌握情况,按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分析方法,核实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等级的行为。
认定依据和等级
(一)认定依据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物价水平以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家庭直系亲属或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上学人数、劳动力情况、父母文化和职业情况、家庭成员身体状况等。
(二)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A、B、C三个等级。
A级:主要指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
B级: 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小部分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一般指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卧病在床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一方亡故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情况。
C级: 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能够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基本上学费用等情况。一般指父母(监护人)年迈、劳动力弱、失业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因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父母离异、监护人监护缺失、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成员中有多个正在接受全日制教育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情况。
学生或监护人在每学年开学一个月内向班主任或资助负责人提出认定申请。
认定申请材料及时间
(一)认定申请材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困难说明,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学生本人社保卡正反面复印件,佐证材料。
相关佐证材料要求如下:
1.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局备案的相关佐证材料。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学生提供户籍所在地民政局备案的相关佐证材料。
3.烈士子女提供户籍所在地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的相关佐证材料。
4.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提供户籍所在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的相关佐证材料。
5.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提供职工单位所在地总工会备案的相关佐证材料。
6.B类和C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不得要求学生及其监护人临时开具任何贫困证明类材料。
申请资助的学生家庭应对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恶意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核实,取消该学生已认定资格并追回已获资助资金。
(二)认定申请时间
2024年9月10日~2024年10月10日
认定程序
(一)提前告知
学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同时宣传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二)个人申请
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按时向学校提交综合反映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信息及提供材料真实可靠。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 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深度相对意外困难职工家庭子女等情况学生需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提供佐证材料的需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提供佐证材料的,需提交真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的说明材料。所有材料送学校核对, 复印件由学校存档备查。
(三)学校认定
学校认定小组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依据民政、退役军人、乡村振兴、工会、残联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核实认定工作,按规定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学校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
学校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等级,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五)建档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相关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及家庭,不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1.学生或监护人不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或不按规定、不按时间要求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2.学生或监护人不如实填写《申请表》,提供虚假佐证材料或拒绝配合家庭经济情况核实的;
3.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购奢侈品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或学生就学期间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4.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来源 | 德育处
图文 | 郭宝郎
编辑 | 丁丁
审核 | 郭丽萍 任烁
终审 | 陈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