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季行动】伸手必捉,“盗”此为止!织金公安抓获两名盗窃嫌疑人

民生   2024-08-21 17:42   贵州  

自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开展以来,织金公安始终坚持以八大警务为抓手,紧盯民生案件不放松,对侵财案件发起凌厉攻势,为群众追赃挽损。近日,成功破获2起盗窃案,抓获2名盗窃嫌疑人。


案件一

近日,织金县公安局接到电瓶车被盗警情。接警后,110指挥中心立即指派特(巡)警大队便衣小组对该案进行侦办。

便衣小组接到指令,闻警而动、迅速反应,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通过缜密侦查成功锁定嫌疑人系一名青年男子,其在途径太平桥桥头时,看到一电瓶车车钥匙未拔,见四周无人后将电瓶车盗走后逃离现场。民警根据获取线索通过线上追踪和线下走访相结合的方式,双管齐下全面核查嫌疑人身份及藏匿位置。经过办案民警不懈努力,最终成功掌握犯罪嫌疑人徐某的相关信息并将其抓获,同时追回被盗车辆。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二

近日,大平派出所接到辖区群众彭某某报警,称自己的一辆二轮摩托车被盗。

接到报案后,大平派出所立即安排精干警力处警处置。办案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案发现场反复进行细致勘查,同时调取沿线监控视频并在周边开展走访调查。经循线追踪发现大方县理化乡的王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在掌握了充分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踪迹后,办案民警对嫌疑人布控抓捕,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得知公安机关已掌握其犯罪情况自己无法逃避后,主动投案自首。

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摩托车的犯罪事实。目前,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打击违法犯罪 

织金公安绝不手软

民警友情提醒

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审   发:彭   燊

审   核:李   健

校   对:兰冰洁

编   辑:李佳雪

来   源:特(巡)警大队、大平派出所

织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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