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告知书

政务   2024-11-15 16:20   重庆  

各定点零售药店:

为规范医保基金使用,防止医保基金不当流失,更好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告知如下,请各定点零售药店严格遵照执行。
1.定点零售药店在大额刷卡时,除按我区规定进行大额登记外,还应当进行实人认证,让购药者摘下口罩、墨镜露出面部且看店内监控设备3秒钟以上。
2.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凭处方销售医保目录内处方药,药师应当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
3.不得以“门诊统筹年终要清零”诱导参保人员“冲顶消费”,不得为清空门诊统筹额度重复开药、超量开药等不合理就医购药。
4.不得为非门诊统筹待遇享受人员违规售药。
5.不得收集、滞留参保人医疗保障凭证。
6.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引导、诱使参保人购药。
7.不得将非医保药品或其他商品串换成医保药品报销。
8.不得传输虚假数据进行医保报销。
9.不得为参保人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10.不得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3号)以及《重庆市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的相关条款。
凡有突击集中刷卡以及年底“冲顶消费”等上述违规行为的,区医保局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欺诈骗保的,区医保局将联合相关单位深入调查,经查证属实的,一律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重庆市璧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4年11月14日


编 辑:白林子

初 审:谢 

总值班:符林森

总编辑:韩 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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