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少,基础差,主观题就没怎么认真复习的同学,最后一个晚上怎么抱佛脚?最少最少哪几个知识点是必须看的?考场上实在是遇到不会做的题,是直接放弃?还是“投机取巧”随意答点?
今天这篇文章,是24考季的最后一份资料——蒋四金考前终极四页纸:
有讲答题顺序和时间分配
有讲答题大忌(最容易犯的忌讳)
有讲答题“偷分”技巧
有各科最最最精华的考点提示
明天应该(肯定)要考!!!!
如果你现在感到格外的没有底气,好!我给你最后的底气!搞定这篇文章,不说能让你拿到多高的分,但至少能拿到及格的108分!
下面,我还给大家录制了一个“蒋四金终极四页纸配套视频”,大概1个小时左右,讲的就是本文内容,建议开倍速过一遍,应该能给你很大的启示!!!
注意:视频配套的讲义(蒋四金终极四页纸),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如果习惯用纸质版的,可以自行在《主观题考前21问(合集)》里面下载【本视频已同步上传到21问合集,可直接在APP内听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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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扫码领到资料后,可以前往觉晓法考APP下载四页纸电子讲义(四页纸已上传至考前21问合集):
觉晓法考APP-主观题-4轮押题冲刺
01
答题顺序和时间强调
一、答题顺序:
1.肯定先法治思想【进去考场之前都要在考场门口背法治思想,趁着记忆还在迅速答完!】
2.然后肯定是刑法、和民法和民诉综合案例【这个顺序无所谓,可以先答刑法】
3.接着是刑诉
4.最后是商法/行政。【二选一即可,不要两题都答,否则只批第一题】
Ps:你可以按照自己的顺序,但注意每道题的时间控制!
二、答题时间建议:
1.法治思想
第一题法治思想趁着考前背诵的记忆,趁热打铁地先把最贴近题目的模板、金句写上去,然后再根据材料灵活修改,控制在30分钟内完成第一个题目。
2.刑法、刑诉、商法/行政法
这几个题的题量相对较小,5-6个小问,控制在40分钟内做完。
3.民法综合大案例
这个题题量大,10个问左右,控制在60分钟内做完。
做完所有会做的题目后,剩下的时间(预估30分钟),翻法条查漏补缺。
如果正式考试题量不符合预测,那么同学们可以根据一个小问6分钟左右的标准答题,5个问就25分钟左右,以此类推。
答题一定要看时间!每做完一题都要看时间,如果超时,下一道题一定要紧张起来,不能墨迹!
02
答题注意事项(大忌)
1.千万不能去长时间思考、纠结、不动笔,一定把会做的题先做完!完成比完美更重要!法律不是理科,不会就是不会,想不出来的!
2.不会做的题,也要当下立刻答,不能空着!一定要写!随便写几句话都要写!不要想着全部做完倒回来再答!
3.不会的、没见过的,大概率是开放性问题,随便写都有分,绝对不能空着,也不要想着先空着后面回来补,现在就立刻回答!【怎么回答见后面答题技巧】
4.先读1-2个问题,再带着问题读案情,找到对应案情后马上作答,然后再看下面1-2问题再接着读案情。不要一口气把案情读完后,再去读问题,读完问题都快不记得案情了!
03
答题技巧提示(偷分)
不会写、模糊的、没见过的、开放性问题怎么答题???
一、通用技巧:
1.阅卷的时候,写多了、并且多的部分是错的,也不扣分,只要有对的就行。
因此,你可以多写几个点,多几个理由,不要盯着一个点写。但写多个点,也要给一个你认为的结论,结论一定要给!
结论对了直接得分,结论错了和没写结论都是没分,一样的后果,所以大胆的写!
注意:多写几个点和啰嗦是两回事,啰嗦就是一个点重复的絮叨,明明小短句说完了,又要重复用一段话说同样的点。而多写几个点是每个点都小短句说清楚,但多写几个!
2.没有格式分,所以勤换行(一个点一行都没问题),多用1.2.3.这样的序号,多分段,这样可以保证阅卷老师不看漏!让阅卷老师清楚!不要一堆一大段,多分几段,小短句!
3.题目有表述不清、你拿不准的、判断标准模糊的,或你有多种角度,不知道取舍,统一采用如下的答题格式:
①如果。。。。那么。。。。
②如果。。。。。那么。。。。
我认为①/②,是对的,应该属于XXX(结论)。
4.不会写理由的,去翻法条,法条肯定会给你启发,包括刑法、民法这种法条不重要的科目!另外,诉讼法一定要翻法条答题,否则肯定要丢分!【没学法条定位课的,一定要学一下,至少把刑诉、民诉学了】
5.不用抄法条全文,法条里面和题目相关的采分点写出来就好,就可以结束了,没必要重复抄一遍法条全部内容(法条里关键词提取出来,用法条这些关键词去写理由就好,无需重复)!
6.诉讼法如果翻到了法条,答完题目,最后补法条名称(简称),补法条序号(不用到第几款,到第几条就好)【.........。依据为《XX法》XX条】。诉讼法,尤其行政法(有法条分,找到正确法条,写出来有分!)
7.一定要结合小前提(结合案情),不然全是大前提/法条,和题目没关系,会丢分。结合小前提的小技巧:可以把案情里主人公的名字结合到答案里,通过()的形式,就算结合了小前提,就有结合小前提的分,例如“可以要求表见代理人(蒋四金)承担责任”。
二、法治思想的答题注意事项和偷分技巧
1.法治思想的简答、论述题,批改时都按点给分
(1)大部分的分数集中在:官方教材的关键句子(简述、论述,中“述”的部分),所以背诵核心句子非常重要!【进考场前都给我猛背法治思想,和题目相关的句子都往上怼,多写几个句子,有点关系的都怼上去】【觉晓之前发的三页纸、金句、模版也多背背】
(2)这题不是写作文,所以句子和段落之间没有逻辑是OK的,法治思想官方教材很多句子都是平行的列举,并没有逻辑关系。【阅卷时按照写中多少句子给分,所以多写句子更重要,什么前后衔接,铺陈啥的都无所谓,不要纠结】
(3)题目要你结合材料,你一定要结合,题目要你结合生活/工作/学习,你也一定要结合,结合了就有这部分的分,没结合就没分,而且你要让阅卷人知道你结合了,所以要单独一段,开头就是“正如材料。。。。”“在平时工作和生活中也要坚持。。。。。”“在平时学习和生活中也要坚持。。。。。。”
2.23年考试的时候,法治思想考了2问,今年大概率也是2问【你答题前先看看有几问,不要把第二问写到第一问位置,否则没分!】
Ps:觉晓为了让大家适应,所以我们在原来的押题(92408021、92408022、92408023、82408026)基础上,均增补了第2问,请大家务必抽空去做一下,适应下第二问怎么答题。
3.法治思想遇到不会的题,就是把觉晓三页纸里面的句子往上怼,里面都是官方教材核心句子,而且各个方面都覆盖了,肯定能得一些分。因此不会写,不会答的,就把里面句子写上去,然后结合材料,结合生活就好!
三、刑法的答题注意事项和偷分技巧
1.不要啰嗦!刑法答题不要啰嗦,正常的题目,每一小问大概就6分,2种观点,每一种3分,结论1分,观点2分。
因此刑法答题要小短句多写几个点,不要一个短句展开成一段话!用小短句!尤其观点展示的题,观点的具体内容千万不要啰嗦,能用词就用词,能用小短句就用小短句,一旦刑法超时,你其他题目就完蛋了!
Ps:观点可以多写几种,评价观点可以多几个角度,但不要一个角度啰嗦、重复!
2.不要漏行为!刑法一定要评价所有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的行为,不构成转化的抢劫,这类“否定性内容”也要评价!每个行为都要评价!阅卷是按照行为识别,漏了行为,必定丢分!!
3.刑法阅卷的关键采分点是:案情里有问题、有“别扭”的地方!有“别扭”的地方一定要重点评价!
你读案情,不是正常发展,有“插曲”,有奇怪的,就是别扭! 可以从:主体上(身份犯),侵害的法益上,主观上(目的是啥,主要是想干啥,有没有认识到),被害人/犯罪对象上。这几个角度去看哪里有问题!和正常这个罪不一样地方到底在哪。
4.罪数是在不会,没必要纠结,随便写完快点下一个题,丢不了几分!
5.刑法观点展示不会、没学过怎么办?
你就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和评价,就是不同观点,常见角度如下:
(1)从行为人主观来分析。。。。。。; 从客观来分析。。。。。。【假想防卫(甲杀乙,恰好阻止了乙杀丙),抽象认识错误(想偷枪,却偷到了普通财物)等,都是这个角度】
(2)行为拆开来看是什么罪,几个行为合在一起看又是什么罪【对无关第三人实施暴力,取得财物;合在一起是抢劫,拆开是故意伤害和盗窃】
(3)成立这个罪的故意,需要认识到什么程度,粗还是细【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诈骗对处分财物需要认识到大概种类还是具体价格】
(4)以行为(主观)为准。。。。。;以结果(客观)为准。。。。。。。【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
(5)某个罪是否需要这个构成要件(一般是主观上是否需要认识到XXX,可能是行为人主观认识到没有认识到,也有可能是被害人有没有发现),那么。。。。;如果不需要那么。。。。。。 【例如盗窃和抢夺是否需要公然(被害人知不知道);正当防卫是否需要认识到不法侵害】
(6)是否承认某种前提,如是否承认死者占有,承认。。。。不承认。。。;是否承认机器可以被骗;是否承认片面共犯。
6.让你评价:刑法的观点,不会评价,怎么办?
当题目要求谈到具体观点的不足之处时,大家也可以从以下几个常见角度去分析。
(1)立法与实践。要么是立法本身就是这样规定的,如果不尊重法律条文的规定,可能会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要么是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更为合理,如果严格遵守立法的规定,可能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处理具体案件时判断困难,或者导致同案不同。
(2)重复评价与遗漏评价。当重复评价时,会导致刑法处罚范围过宽,违反刑法谦抑性;当遗漏评价时,会导致刑法处罚范围过窄,不利于保护法益,容易放纵犯罪。
(3)新、热罪名。当题目涉及新、热罪名时,可以阐该罪的立法目的,也可以结合该罪的立法背景去写。具体来说就是论证如果采取这种观点,会违背制定该罪的立法目的,或者是与该罪的立法背景以及现行的立法趋势不符。
当然,除以上这些角度,对于具体观点的不足之处还有一个万金油写法,那就是把两个观点的理由和不足进行交换,也即是说,A观点的理由可以利用在B观点的不足上,B观点的理由也可以利用在A观点的不足上。因为当你站在某一个角度看问题时,其不足之处就在于忽略了另一个角度。
四、民法的答题注意事项和偷分技巧
1.民法的题目问的很具体、很细,而且没什么观点展示,因此结论要正确,结论错了,老师不看理由的,直接0分(开放性问题除外);对比刑法,很多是观点展示(有很多结论),民法结论比理由重要,结论错了,理由写到点上,也会更分。
因此,民法拿不准的题,一律采用,如果。。。那么。。。;如果。。。那么。。。。;我认为。。。。【一定要给结论,结论给在后面(拿的准结论写在前面)】。
2.民法的理由一般就1-2句话,只要把题目中“别扭”的地方评价清楚就好【核心和刑法一样,要找“别扭”】。
3.民法不会的题,怎么思考?怎么得分?【适用商法】
(1)问责任、或责任主体,XX能否。。。。
答案构成参考:利益方确认(案情主人公)+定性(属于什么法律关系)+假定利弊方,推演分析(如果。。。。那么谁获利,谁受损,谁赔偿)+结论(我认为。。。。主看利弊分析的情况中:受损一方:其是否同意/知情/过错)
例如借名买房、名义人卖房子合同效力(无需纠结结论,只是举例子):
【明确法律关系、利益方确认】甲和乙属于合同法律关系,甲乙有合同利益,但房子是四金出钱买的,只是登记在乙名下;
【假定利弊方,推演分析】如果认为房子归乙,那么乙有权处分,甲可以继受取得房子物权,四金可以要求乙承担责任,赔偿自己买房款的损失;如果认为房子归四金,那么乙无权处分四金房子,和甲的合同有效,甲可以根据善意取得,取得这套房子。四金可以要求无权处分人乙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主要看受损一方:其是否同意/知情/过错】我认为,四金把自己出钱买的房子登记在乙名下,有一定的过错,应该预见到会有被乙无权处分的风险,而甲善意,按照登记簿的公信力,和乙的交易,应该受到保护。因此,结论。。。。。。。。
2.问效力(有效/无效等)
没见过的合同,都是有效,理由就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如果涉及到多人,注意相对性,这个合同在XX和XX之间是有效的,但对OO没有效力】
PS:你也可以看看后面的问题,如果合同无效,关于这个合同就应该结束了,如果后面还在扯违约责任、履行、合同解除啥的,那前面问合同效力,合同肯定有效。
问担保效力:如果某个合同有担保的功能(不还钱就。。。。),但又不是抵押、质押、留置、保证人(是的话题目中会有这些名词),那就属于非典型担保。非典型担保有担保合同效力,要承担担保合同的担保责任,如果有登记/交付,就有物权效力(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否则只是承担担保合同责任,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五、刑诉的答题注意事项和偷分技巧
1.程序规则类问题
考具体程序,不会就是不会,没有技巧,只能翻法条,觉晓的法条押题要熟悉!
写完整大前提后,还要对照下案情分析,说明结论,这部分不是很难,只要对照了就可以给分,主要难在大前提写不完整,程序不熟,结论判断错!
注意:有可能会跨好几个法条,难度在要求你写完整,不要遗漏。
因此司法解释涉及的也要翻,注意题目问的主体,是问法院(翻《高法解释》),还是检察院(翻《高检规则》),还是公安机关?
2.证据综合分析评价类问题
这类题,不仅有技巧,直接套模板
案情对犯罪过程、侦查过程有描述,然后列举类各类证据,部分证据有问题,如刑讯逼供,不符合辨认规则等,最终就一个问,问得很综合,问你法院怎么处理,或分析本案件,或结合证明责任谈一谈是否能做出有罪判决。
结论:肯定证据不足!不可能短短案情就排除合理怀疑的!
3.答题模板:
(1)对有问题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①点评证据:……证据,有……不合法之处。【但凡有一点点问题都否定,都说有问题!】
②阐述大前提规则:按照……证据规则/不具备是证据的三性(客观真实、合法、关联)/达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③对该证据的结论,可以列举完有问题的证据最后写(不用重复写):上述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2)对没问题的证据进行列举和评价:
①点评可以补正的证据:……证据,有……不合法之处,但通过补正/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如果无法补正/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排除。
②没问题的证据:剩下合法的证据有……
③对剩下证据的结论:这些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达到刑诉的证明标准。
(3)写刑诉的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
刑诉中的证明责任是由控方(公诉人/自诉人)承担,被告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明责任,需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
①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②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③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4)写法院的处理:
一审(一般考的案例肯定都是无法到达证明标准的):
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后,现有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无法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故应当对XXX犯罪嫌疑人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同时,法院需要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审查、调查结论,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写明,并说明理由。
3.纠错类问题
此类问题找出错误之处就得一半的分,纠正或者说明错的理由得剩下一半的分,找多了不会扣分,所以拿不准的默认为错,至少得一半的分。
不要忘记纠正错误,就是“应当如何处理(正确的做法是啥)”写清楚,写完整。
这类问题还要注意遗漏的程序,如应当告知有权会见,程序中没有告知也属于错误,要找出纠正,但这类错一般都是常规考点(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律师权利的点)。
六、民诉的答题注意事项和偷分技巧
民诉也是考具体程序,不会就是不会,没有太多技巧。
但由于民诉和民法合成一个题目后,民诉的考点集中,可以多去复习下觉晓考前21问。另外,民诉主要就考:管辖、当事人、执行、证据四大块,这四块的法条要熟悉,尤其执行和管辖。
七、行政法答题技巧
行政法问是不是受案范围,是不是具体行为,一般都是,否则诉讼无法成立
行政法问这个行为是什么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拿不准就多答几个,最后写个我认为。。。。
行政法问程序或某个东西的要求,从这几个角度去写:主体,权限,程序(作出行为的程序),送达(告知救济,听取申辩),合理性,谁监督(是否需要报送给监督主体)。
行政法答题一定要写法条,不然丢分(答完后,写一个:法律依据为《XX法》XX条)!
行政法答题也容易漏点,因此遵循下面步骤:
1.读题勾画标记主体+行为。
2.判断行为的性质。
3.判断被告是谁。
4.如果行政行为是错的,标记出错误之处。
5.尤其要注意原告不服的是哪一个行为,把该行为重点标记突出,包括:行为是什么?做出该行为的主体是谁?有没有经过复议?被告又是谁?行为有没有错等。
6.如果涉及的行政行为多,一定要在草稿纸上写出主体+行为+错误之处,否则一旦看错主体,就整个问都是错的!
行政法重点非常集中,反复考程序才启动的当事人,管辖,立案,起诉条件、期限、受案范围,觉晓考前21问好好看看;今年大概率考复议,所以好好过一遍新的行政复议法,以及复议之后的诉讼(复议维持和复议改变)!
八、商法法答题技巧
1.和民法一样,分析利益归属
如果。。。。那么。。。。【假定利益归属,推导】
损害方:知情/同意/过错。
2.拿不准的,用法律关系的核心原则去答题:
(1)股东和公司:出资出够,补足出资责任【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分割清楚(财产独立),评估价值】。
(2)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如果股东和公司财产独立,股东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反之人格否认)
(3)股东和股东:大股东不能滥用权力,侵犯小股东利益(害人利自己);如果只是分歧,不存在害人,那么有股东退出机制【股权回购、股权转让】
(4)股东和公司董监高:对所有股东忠实勤勉,不能被大股东操控,害公司。
04
蒋四金考前终极四页纸
一、法治思想(重点再背一下)
1.十一个坚持中,没考过的重点有:
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即92408021押题一);
②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即92408024押题四);
③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即82408026内部二);
2.万能怎么做(也可能会单独考)
①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万能“怎么做”,凑字数);
②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万能“怎么做”,凑字数);
3.两个没考过,但很有可能出论述题的
①法治与改革(司法体制改革)(即92408023押题三);
②法治与德治(即 92408022押题二增补的第2问)。
PS:上述所说的“押题一、二、三、四”都在《2024年法治思想主观押题卷》(押题2+1的法治思想单科押题)中。上述所说的“内部二”在《2024年主观题全真模拟卷(二)》中(押题2+1的套卷中)。【内部班的记得去背押题卷!!尤其里面的核心句子!】
没有觉晓押题的,我也在觉晓的三页纸里标记了一下重点,可以考前背下下面截图: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万能的“怎么做”,可以在最后凑字数。
二、刑法(在考前21问里,选了几个)
对于偶然防卫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分析核心:刑法重视规范人们的行为还是重视保护法益的结果
答:偶然防卫是指,行为人没有制止不法侵害的意图,但实施侵害法益的行为偶然起到了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对于偶然防卫,理论上存在以下观点:
1.根据行为无价值论,行为人客观上有不法侵害行为,主观上有犯罪故意,从规范行为的角度看,构成故意犯罪。一种观点认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结果阻止了他人犯罪,没有实际侵害值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因此构成故意犯罪(未遂)。
2.根据结果无价值论,行为人客观上制止了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该结果没有实际侵害值得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在客观上被法律所允许,故不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延伸】不能犯是否构成犯罪,也可以用本问的分析思维。重视规范行为:不能犯构成犯罪;重视保护法益的结果:不能犯无罪。如行为人误将面粉当作毒品进行贩卖,从刑法规范行为的角度来看,虽然本案没有造成危害结果,但类似行为如果重复上演,就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应规范行为人的行为,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论处。从刑法规范结果的角度来看,就本案而言,没有造成结果,如果就看孤立的案件本身,也没有造成结果(贩卖毒品)的可能性,不应以犯罪论处。
对于“能不能继续犯罪”中的“能”或“不能”的判断,理论上存在哪两种观点?
分析核心:以犯罪分子本人主观为标准还是以社会一般人为标准
答:1.主观说认为,“能”或“不能”应以犯罪分子本人的主观判断为标准(即便其主观判断不符合客观实际),如果行为人本人认为当时还“能”继续犯罪,进而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如果行为人本人认为当时“不能”继续犯罪,进而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未遂。
2.客观说认为,“能”或“不能”应以社会一般人的判断为标准,如果社会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认为还“能”继续犯罪,行为人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如果社会一般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认为“不能”继续犯罪,行为人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未遂。
共同犯罪常考情形。
(一)明知他人正在故意杀人,仍然加入其中,但最终发生的死亡结果无法查明是加入前的行为造成的,还是加入后的行为造成的,应如何处理?
答:明知他人正在实施犯罪行为,仍然加入,成立共同犯罪,属于承继的共犯。承继共犯只对加入后的行为和结果负责,不需要对加入犯罪前的行为负责。在无法查明结果是加入前的行为造成,还是加入后的行为造成的情况下,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属于承继共犯,承继共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全程参加者需要对死亡结果负责,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二)甲乙共同故意实施A罪过程中,甲又背着乙额外实施了和A罪不相关的B罪,对二人应如何处理?
答:1.二人构成A罪的共同犯罪。二人主观上具有犯A罪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已经共同实施了A罪,因此成立A罪的共同犯罪。
2.甲超出共同犯罪的故意范围,另行实施了不相关的B罪,属于实行过限。乙只有A罪的犯罪故意,对于甲犯B罪的行为并不知情,因此乙无需对甲实施的B罪负责,乙只构成A罪。B罪应由实行过限人甲自己负责,最终甲成立A罪和B罪,数罪并罚。
(三)被教唆的人没有着手实行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被教唆的人没有着手实行被教唆的罪,教唆者属于教唆未遂。
1.按照共犯从属性说,只有实行犯着手实行被教唆的罪,教唆者才成立犯罪。据此,由于被教唆者没有着手,故教唆者无罪。
2.按照共犯独立性说,教唆犯是独立的,因客观原因(实行犯没有实行被教唆的罪)导致其未完成犯罪,教唆者构成教唆未遂。
甲为了躲避仇人追杀让乙想办法诬告自己盗窃,乙给甲的仇人丙出主意,让丙捏造事实去公安机关告发甲盗窃,丙照做,甲如愿进入监狱。理论上对甲、乙、丙三人行为的评价存在几种观点?请说明理由。
分析核心:诬告陷害罪的法益是否包括司法秩序?被害人承诺阻却犯罪是否需要行为人意识到?
答:捏造事实向公安机关告发他人犯罪,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构成诬告陷害罪。
(1)如果认为诬告陷害罪的法益是人身权利,甲不能侵犯自己的人身权利,乙得到甲的承诺也不会侵犯甲的人身权利,二人都不构成诬告陷害罪。由于丙没认识到甲承诺被诬告,故对于丙的定性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①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承诺需要行为人认识到。丙没有认识到甲的承诺,违反了刑法规范,构成诬告陷害罪。
②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害人承诺不需要行为人认识到。丙的诬告实际上没有侵害法益,不构成犯罪。
(2)如果认为诬告陷害罪的法益包括司法秩序,即便甲同意被诬告,但甲乙丙三人的行为都扰乱了司法秩序,甲和乙构成诬告陷害罪的教唆犯,丙构成诬告陷害罪的实行犯。
【延伸】涉及刑法保护法益的考点,常见的还有以下几种类型:(1)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一种观点认为是性自主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身心健康。(2)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财产所有权,不包括占有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既包括财产所有权,也包括占有权。(3)洗钱罪:一种观点认为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而非金融管理秩序,另一种观点认为是金融管理秩序。
甲盗窃乙的手机后,将该手机交给丙(主观上明知是赃物)代为保管,丙将手机赠送给自己的女友,丙的行为构成何罪?请说明理由。
答:丙明知交给自己的手机是赃物,仍然予以窝藏、保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之后丙将手机赠送给女友的行为:
1.一种观点认为,丙构成侵占罪。理由:丙将甲委托代为保管的手机送给女友,这属于以非法所有为目的,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据为己有,符合委托物侵占的成立条件,构成对甲的侵占罪; 2.另一种观点也认为,丙构成侵占罪。理由:虽然形式上丙是替甲代为保管手机,但甲不能要求丙将作为赃物的手机返还给自己,所以丙将手机赠与女友的行为,不构成对甲的侵占罪,但有可能成立对手机的原占有人,即对乙的侵占罪(脱离占有物侵占类型)。
丙保管并赠送手机的行为既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又构成侵占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诈骗罪的犯罪数额如何进行认定?
分析核心:个别的财产说还是整体财产说
答:个别的财产说认为,只要存在个别的财产丧失就认定为财产损失,就成立财产犯罪。换言之,只要你拿走了被害人的“这个”财产,就成立犯罪。至于被害人在丧失财产的同时,是否取得了财产或是否存在整体的财产损失,不是认定犯罪所要考虑的问题。
整体的财产说认为,应当将财产的丧失与取得作为整体进行综合评价,如果没有损失,则否认犯罪的成立。即被害人经济总量没有损失,就不认为行为人构成财产犯罪。如果经济总量有损失,就认定为财产犯罪,损失数额即为犯罪数额。
三、民法(在考前21问里,选了几个)
抵押物被转让,受让人能否取得所有权?抵押权人能否继续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合同效力如何?
总结:有效。
【没约定不能转】有效。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事由。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
【约定了不能转还转】有效。抵押人违反禁止转让抵押物的约定,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效力。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
(2)受让人能否取得所有权?
总结:原则能,除非受让人知道不能转让的约定(登记=知道)。
【没约定不能转】能。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是有权处分,且已完成登记/交付。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
【约定不得转,但该约定未登记且受让人不知道该约定】能。禁止转让的约定未登记,且已经向善意的受让人完成登记/交付。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43条第1款。
(3)抵押权人能否继续行使抵押权?
总结:原则能,除非符合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正常经营买受人】不能。抵押人出卖……是正常经营活动,且买受人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所有权,买受人是正常经营买受人,抵押权人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4条/《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6条。
【未登记不对抗】不能。抵押权未登记且受让人善意,抵押权不能对抗买受人。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54条。
【注意】正常经营活动: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出卖人持续销售;买太多或买生产设备不正常。
如果题目明显有正常经营买受人案情,只是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一定要先分析因为什么不适用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哪个条件不符合答哪个即可),然后再看抵押权有没有登记,千万不要只答抵押权登记没登记。
用物抵债性质的认定?
1【届满前+有抵押/质押合同+约定到期不履行,抵押物/质押物归债权人所有】
流押/流质条款无效,但是不影响抵押/质押合同效力。只能优先受偿,不能直接取得所有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401条/第428条。
2【届满前+没有抵押/质押合同(到期不履行,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或履行买卖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约定无效,但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
(不履行/到期没回购,归债权人所有):构成让与担保。且完成登记/交付,具有物权效力,有权优先受偿,但不能主张归自己所有。
(不履行则履行买卖合同):构成后让与担保。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只能按借款关系处理,有权就拍卖价款受偿,但不具有优先性。
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68条第2款/《民间借贷规定》第23条(后)。
3【届满后以物抵债】当事人约定以……抵偿债务,属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该约定有效,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移转……所有权。
【新修】【债务人不履行届满后以物抵债,债权人如何处理】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当事人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法条依据为《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第2款。
共同担保(含混合担保)中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以及如何追偿?【必考】
一般考混合担保。按份基本不考,下面围绕连带共同担保写步骤。
1【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有债务人物保】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优先受偿,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再任意请求担保人1与担保人2承担责任。债务人自己提供了物保,担保人1提供…担保,担保人2提供…担保,构成连带共同担保。债权人应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2条。
【债权人如何实现债权-没有债务人物保】债权人有权任意请求担保人1与担保人2承担责任。担保人1提供…担保,担保人2提供…担保,构成连带共同担保,且债务人自己未提供物保。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392条/第699条。
【担保人能否向另外一个担保人追偿】能。担保人1与担保人2约定可以相互追偿并约定了份额,担保人1可以按照份额直接向担保人2追偿。/担保人1与担保人2约定可以相互追偿(或承担连带共同担保/在同一份合同上签字),担保人1可以请求担保人2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的解释》第13条。
(如果这三种情形都不符合,则不能互相追偿。而且需要把这三种情形全部答出来做全面否定,才能得出不能追偿的结论。)
【总结】一笔债多个担保,债权人没有和担保人约定实现债权的顺序与份额:有债务人物保,先债务人物保;否则任意请求,无顺序限制。
具体侵权责任承担?【必考+新修】
题目是具体侵权,直接按下面具体侵权规则作答。
【用人单位责任】员工……是执行工作任务,造成XX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
【安保义务人责任】XX作为……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XX遭受损害。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198条。
【新修】【高空抛物责任】XX高空抛……造成XX受害,一审辩论终结前依然难以确定具体的侵权人,物业先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剩余部分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适当补偿。法条依据为《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25条。
【产品责任】……存在缺陷,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主张侵权责任,也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违约或侵权责任。法条依据为《民法典》第1203条第1款。
【新修】买受人可以请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缺陷产品本身损害。法条依据为《侵权责任编解释(一)》第19条。
四、刑诉(在考前21问里,选了几个)
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有哪些要点?【大纲新增】
法条定位:看到羁押必要性,就搜“羁押”,找到《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这是2024年大纲新增的法律规定。找不到的,再去看《高检规则》。
(1)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的主体是?
【评估主体】思路:看到评估想到是由公安机关开展,注意不要混淆办案部门和法制部门的功能。
【审查主体】思路:看到审查想到是由检察院开展,注意是由捕诉部门负责审查。
回答:羁押必要性评估的主体是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评估,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捕诉部门负责审查。
(2)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是否有期限限制?(《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9条)
思路:要注意题目处于何种诉讼阶段,尤其是检察院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的期限规定,题目可能还会结合在不同阶段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不需要羁押的处理方式是否正确进行考察。
回答:是。(1)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或者建议的,应当在10日以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法院提出释放或者变更的建议。(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收到变更申请的,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
(3)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后应由哪个主体作出何种处理结果?
思路:首先要判断题目目前处于何种诉讼阶段,是侦查、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从而找到应由哪个主体作出结果。审查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可以自己变更,其他阶段只能建议变更;公安机关评估后可以自己变更;其次判断题目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到何种情形,是应当变、可以变还是一般不予变,从而找出应该作出何种结果。
【应当建议/决定释放或变更的情形】思路:结合题目所处阶段,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涉及到不能关(没有证据/无罪免刑/徒刑以下);超刑期;事实清、取保监情形。
回答:
①【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后/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X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关(没有证据/无罪免刑/徒刑以下);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事实基本查清,证据已经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②【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检察院审查后,发现X某符合不能关(没有证据/无罪免刑/徒刑以下);超刑期;事实清、取保监,检察院应当及时决定/应当建议法院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可以建议/决定释放或变更的情形】思路:结合题目所处阶段,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及上述“应当建议”以外的其他情形。(《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7条)
回答:
①【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后/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X某符合悔罪+无危险+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认罪认罚/和解/获得谅解/部分履行赔偿/提供担保/重病/怀孕哺乳/未成年/75周岁/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1年以下/缓刑等,检察院可以建议公安机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可以决定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②【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发现X某符合悔罪+无危险+预备犯/中止犯/初犯/从犯/胁从犯/过失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认罪认罚/和解/获得谅解/部分履行赔偿/提供担保/重病/怀孕哺乳/未成年/75周岁/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不能自理人的唯一扶养人/1年以下/缓刑等,检察院可以及时决定/可以建议法院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一般不予释放或变更的情形】思路:结合题目所处阶段,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及到国恐黑毒严、性侵未成年、八大加重罪、重大贪贿权、十年以上刑、逮捕危险性情形,但注意此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存在患有严重疾病/其他不适宜继续羁押的特殊情形+无社会危险性的仍旧可以变更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回答:(《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规定》第18条)
①【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检察院审查后/公安机关评估后,发现X某符合国恐黑毒严、性侵未成年、八大加重罪(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重大贪贿权(贪污贿赂、利用职权)、十年以上刑、逮捕危险性(干扰证人、毁灭证据、自杀逃跑等)情形之一,一般不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②【特殊情况】发现X某属于一般不予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形,但由于X某患有xx(严重疾病)或存在xx(不适宜羁押的其他情形)的情况,不适宜继续羁押+无社会危险性,因此检察院可以依法变更/可以建议公法变更/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
某某证据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直接排除还是可以补正解释?
法条定位:一般先找《刑诉解释》;出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先找《严格排非规定》、《防范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再找一般规定《刑事诉讼法》。
思路:1.先判断属于哪一种证据种类;2.回想具体某类证据的排除规则,看证据是否属于需要直接排除的,若不是则属于可以补正的。
(1)某份物证、书证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回答:结论(能/不能)。
【直接排除】该书证、物证不能反映原物或原件(真伪不明)、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来源(来源不明)、对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无法解释),应当直接排除。
【可补正或解释】(其它)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可以采用(收集程序、方式有瑕疵,如扣押清单上没有侦查人员、见证人签名等)。
(2)某份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回答:结论(能/不能)。
【直接排除】X某在进行陈述时中毒、酒醉、麻醉导致不能正确感知和表达/猜测、评论、推测性言论/询问未个别/证言未核对/未提供翻译、通晓聋哑手势人员/法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无法确定证言真实性/采用暴力、威胁以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其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直接排除。(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哑译由暴胁)
【可补正或解释】(其它),不存在非法收集的排除情形,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可以采用。(3)某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回答:结论(能或不能)。
【直接排除】a.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暴力/变相肉刑,难以忍受痛苦+违背意愿);b.在规定xx地点之外进行讯问;c.应全程录音录像未录;d.采用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使痛苦作出的;e.非法限制人身自由;f.重复性供述,除非更换调查、侦查人员/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告知权利+自愿供述;g.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h.讯问聋、哑人/不通语言文字的人,未提供翻译人员/通晓聋哑手势人员;i.讯问未成年人,其法代或者合适成年人不在场【区别证人】。(疲劳刑讯场所外,录像威胁不自由,重复核译不在场)
【可补正或解释】(其它),不存在非法收集的排除情形,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4)某份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思路:见错就排,不存在可以补正、解释的情形。
回答:结论(不能)。X某不具备法定资质/违反回避规定/来源不明/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或者出具报告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等,其出具的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若不具备违法收集的任何情形——则结论是能)
(5)某份辨认笔录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回答:结论(能或不能)。
【直接排除】该份辨认笔录不是在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该辨认笔录应当直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个别混杂有暗示,见到侦查不主持)
【可补正或解释】(其它),不存在非法收集的排除情形,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6)某份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能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回答:结论(能或不能)。【直接排除】该份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系篡改、伪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电子数据有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可补正或解释】(其它),不存在非法收集的排除情形,经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可以采用。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没有出庭会有什么后果?
法条定位:看到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问题,先找《刑诉解释》、《刑事诉讼法》。
思路:首先判断在诉讼中的角色是什么;其次,证人未出庭不一定导致证人证言不作为定案根据,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出庭,鉴定意见/报告就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回答:【证人】a.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b.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该证言与其他在案证据可以相互印证,确认其真实性的,该证人证言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c.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d.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经院长批准,处以10日以下的司法拘留。【鉴定人】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有专门知识的人】经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公诉案件二审程序中存在哪些错误(常见情形)?
法条定位:涉及二审程序,在《刑诉解释》和《刑事诉讼法》中查找。
(1)程序是否违反全面审查原则?
回答:结论(违反/不违反)。第二审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案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2)程序是否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思路:注意看是哪一方提起的上诉,是否被抗诉。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不能加刑。
回答:结论(违反/不违反)。本案仅有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不得对被告人的刑罚作出实质不利的改判(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不得对刑罚执行产生实质不利影响)。/本案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3)是否应当开庭审理?
回答:结论(是/不是)。本案属于/不属于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可以不开庭审理。
(4)二审怎么处理?
回答:结论(维持原判/直接改判/发回重审)。
①原判决没错,应当维持原判;②适用法律有错误/量刑不当(原判事实没错),应当改判;③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新审判,但仅限发回重审一次;④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公开审判、回避、剥夺限制诉讼权利、审判组织不合法等),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附民案件上诉怎么处理?
思路:首先要区分是否是全案上诉,还是仅针对刑事或附民上诉,再看未上诉部分是否错误。
回答:【只对刑事部分上诉】如果发现民事部分确有错误,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附带民事部分予以纠正;【只对附民上诉】若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并无不当的,只需就附带民事部分作出处理;若一审判决的刑事部分确有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刑事部分进行再审,并将附带民事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
五、民诉(在考前21问里,选了几个)
哪个(些)法院有管辖权?
【首先写出结论:XX法院有管辖权,再根据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管辖规则】
(1)专属管辖——不动产类
答:本案为不动产物权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规则+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法解释》第28条
(2)协议管辖
答:本案为合同/财产权益纠纷+书面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管辖协议有效。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
(3)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类
答:本案为XX合同纠纷,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则,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
(4)互联网法院管辖——互联网合同纠纷类
答:将原本有管辖权的北京/杭州/广州基层法院替换为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规定》第2条
Tips1:考管辖最常设置的考点为地域管辖,在级别上如果是基层法院管辖,可一笔带过,若是中级要特别指出。
Tips2:合同纠纷判断步骤: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得出结论后无须继续往下走】
Tips3:如涉及管辖权异议是否成立,先判断管辖法院——再考虑异议提出时间、是否成立应诉管辖——最后结合异议内容答题,如成立则裁定移送管辖;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救济手段为上诉。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0条
本案应列谁为被告?
(1)连带责任
答:被告列A、B、A+B都可以。本案为挂靠/产品侵权/借用合同专用章/民法典中其他连带责任纠纷+承担连带责任,列谁为被告看原告主张。
(2)一般保证
答:可单独列A或A+B为被告,但不得单独列B为被告。本案为XX纠纷,A为债务人,B为一般保证人,要不要列B为被告视原告主张而定。若只起诉一般保证人,法院先释明原告追加债务人为共同被告,债务人拒不追加则驳回起诉。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66条、《担保制度解释》第26条
如果考到证明及证据(证据具体规则注意结合熟悉法条位置,考到可找法条)
(1)证明责任分配(《民诉法解释》第91条)
答: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①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②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记住法条位置,考到先把这个法条写上,保住基本分数)
(2)电子数据的定义及认证规则(《民诉法解释》第116条+《民诉证据规定》第94条)
答: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确认电子数据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除外:
①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②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③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④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⑤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执行程序:
(1)【执行依据】当事人能否依据该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
答:可以。判决书已生效+给付内容明确+权利义务主体明确。(《民诉法解释》第461条)
(2)【执行救济】XXX如何救济权利?【必考】
①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异议(潜台词:可以执行,但不能违法)
例:李四欠钱不还,张三(一般债权人)拿到生效判决书,申请拍卖李四房子变现——银行作为房子的抵押权人仍对房子拍卖款优先受偿,若法院未保障银行优先顺位,银行可提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审查作出裁定(撤销改变或者驳回),当事人不服,上级复议。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6条
②-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潜台词:执行标的是我的,不能执行)——判钱,执行古董花瓶
答:案外人权利主张与原判无关,一种救济途径:
向执行法院书面提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向执行法院提执行异议之诉。
②-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潜台词:执行标的是我的,不能执行)——判古董花瓶,执行古董花瓶
答:案外人权利主张与原判有关,两种救济途径:
之一:第三人撤销之诉:自知道/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想中止原判执行,可以提供担保或向执行法院提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不能申请再审。
之二:书面提执行标的异议:异议被驳回向作出原判法院申请再审。
法条依据:《民诉法解释》第290条、297条、第301条第1款,《民事诉讼法》第238条
(3)【执行竞合】查封房子执行拍卖变现,面对一堆债主,拍卖款怎么分?
(4)【保全执行】诉中等,原告申请保全,法院作出保全裁定,找哪个法院执行?
(5)其他执行部分热点法条位置
代位执行:《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5-53条
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编 第十九章 第241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第464条、第465条
执行转破产:《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第511-514条
参与分配:《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一章 第506-510条
执行共有物:《执行中查扣冻规定》第12条
执行承担:《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 第2-25条
执行担保:《民事诉讼法》第242条
代位权诉讼:
①诉的分类:确认之诉(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给付之诉(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履行义务)
②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次债务人;第三人→债务人【原告债权人胜诉后,被告次债务人直接向原告债权人履行(不是向债务人)】
③主管与管辖:
主管:次债务有仲裁协议?→继续审理,但代位权诉讼辩论终结前,双方就次债务申请仲裁并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的,法院应中止代位权诉讼。
管辖:一般地域管辖规则——被告(次债务人)住所地,但次债务涉及专属管辖除外(如次债务为欠付房租,应适用专属管辖)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①诉的分类:形成之诉(债权人撤销权为形成诉权,必须通过诉讼方式行使)
②当事人: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相对人作为共同被告
③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规则——被告(债务人/相对人)住所地,但拟撤事项涉及专属管辖除外
解除合同及违约诉讼: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通知即可;①自己发通知,通知到达解除②通过起诉/仲裁发“通知”:自起诉状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不是胜诉后才解除,所以是解除合同是确认之诉)。注意:情势变更、违约方合同僵局解除权只能通过诉讼行使。
起诉解除后撤诉的,合同没有解除——再想解除,一定要单独“再通知”:一审撤诉后又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撤诉后未通知解除,又再次起诉解除,自再次起诉的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原告主张违约金: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可以主张调减,但应由主张调减一方(违约方)承担证明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存在违约金过高,应主动释明被告主张调减→释明,被告听劝,法院可针对损失大小重新确定举证期限;释明,被告不听劝,二审被告又以违约金过高为由上诉,不予支持)
六、行政(在考前21问里,选了几个)
XX行为是否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首先要知道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诉讼/复议最主要的受案范围,所以如果题目考受案范围,就分析XX行为是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即是否满足行政性、外部性、特定性、处分性四个特征。
【属于】属于。具备行政性、特定性、外部性、处分性,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2条。
【不属于】不属于。不具备行政性/特定性/外部性/处分性【答出不符合的一或两个要件即可】。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13条、《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
复核行为,属于重复处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法条依据:《行诉解释》第1条
行政处罚VS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处罚→惩戒性、增加了当事人义务或减损了权益;
行政强制措施→预防、控制、暂时性,没有给当事人增加义务或减损权益。
对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结果是什么?
注意判断案情是否出现违法行为、出现在什么阶段,其次违法的要赔偿、合法的要补偿。
【撤销】撤销。行政机关违法准予许可,造成损害赔偿;当事人采用违法手段取得,不予赔偿并处罚,关系安全的还需要禁3年。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79条。
【吊销】吊销。实施许可存在重大违法。
【撤回】撤回。许可依据被修改或废止/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可以撤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补偿。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8条。
【注销】注销。期满未延续/公民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组织终止/被撤销、撤回、吊销/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实施等。法条依据为《行政许可法》第70条。
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是否合法?
问程序是否合法的大多为不合法,法条直接翻《行政处罚法》“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如涉及适用问题,则定位到“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执法人员】执法资格+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7日内处理。
【法制审核】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当事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案件疑难复杂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由审核人员进行法制审核。
【简易程序】公民两百以下/法人组织三千以下罚款或警告。(治安管理处罚:警告或两百元以下罚款)
【听证程序】大降吊责限应当告知听证权利(治安管理处罚:吊销、两千以上罚款),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调查人员或有利害关系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听证笔录排他规则。
【电子监控证据】①设置时应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②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申辩不加重】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一事不再罚】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处罚时效】两年未发现,不再给予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五年未发现,不再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六个月未发现不再罚)
【处罚折抵】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①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②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行政复议与诉讼
复议在以往主观题中未考查过,今年大纲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考查概率极大,需要着重复习复议前置、期限、复议机关、复议程序等,同时行政诉讼作为每年常规考点也应引起重视。
如何判断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第三人?第三人法律地位如何?【必考】
(1)原告/申请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关人。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若考查组织的原告资格,直接翻《行诉解释》三、诉讼参加人)
(2)被告/被申请人:
①一般情形
②政府被告资格:以“谁行为、谁被告”为原则,大多都是告具体实施机关(政府工作部门)而不告政府,需着重区分记忆的特别情形如下(其余情形可以查阅《政府被告资格司法解释》第1-7条):
(3)第三人: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29条。
能否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复议机关?【新增】
(1)判断是否属于复议前置?
需先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①纳税争议(反倾销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除外);②认为行政确认+侵犯了自己已经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③禁止/限制经营者集中决定;④当场作出的处罚决定【新增】;⑤行政机关不作为案件【新增】;⑥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新增】
(2)如何确定复议机关?
①一般情形(除下列特殊情形外)——本级政府
②省级以下各级政府——上一级政府
③垂直领导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
④国务院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管理的被授权组织——国务院部门
⑤省级政府、国务院部门——原级复议(自己复议自己)
⑥司法局——本级政府或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
行政复议/诉讼的期间如何计算?【必考】
复议申请期限先看针对作为还是不作为,再看是否知道复议权;诉讼起诉期限首先看有没有经过复议,其次看告的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1)直接复议的→60日内;直接起诉的→6个月内
【针对作为】①知内容+知复议权/诉权→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之日起算;
②知内容+不知复议权/诉权→知道或应当知道复议权/诉权之日起算,最长不能超过知道内容之日起1年;
③全不知→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之日起算,最长不能超过行为作出之日起5年,涉及不动产的不能超过20年。
【针对不作为】(仅指复议)①有履行期→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
②无履行期→收到申请满60日起算;
③紧急情况→可立即申请复议。
(2)经过复议后起诉的→15日内
①复议作为: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算;
②复议不作为: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20-21条、《行政诉讼法》第45-47条、《行诉解释》第64-66条。
行政复议的程序:【新增】
【普通程序】①审理对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合理性)。
②审理方式:应当听取意见,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能听取意见→可书面审理。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49条。
【简易程序】①法定简易:当场作出/警告或通报批评/涉款3000元以下/信息公开案件;约定简易:当事人各方同意。
②审理方式:可以书面审理。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3-55条。
【听证程序】①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组织听证;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申请人申请→可以听证。
②听证组织:1名主持人+2名以上听证员+1名记录员。
③告知:5日前书面通知时间、地点、拟听证事项。
法条依据为《行政复议法》第50-51条。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必考】
管辖做题三步走:
第一步,确定被告。
判断是否经过复议?
如果是,复议维持→共同告;复议改变→告上级;复议不作为→择一告;如果不是,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就是被告。
第二步,确定级别管辖。
判断是否属于级别高(国务院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为被告的案件)、专业强(海关处理的案件;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券行政案件)、重大复杂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等)?
如果是,由中院管辖;如果不是,由基层法院管辖。(注意复议维持就低原则)
第三步,确定地域管辖。
首先判断是否为不动产专属管辖?
如果是,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如果不是,再判断是否经过复议/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如果是,可以两地管辖(复议→原机关+复议机关所在地;限人自由→原告+被告所在地);如果不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有哪些?关于赔偿请求如何判决?【必考】
【注意】“行政诉讼的判决”近五年考了三次,一审判决种类、情形以及相对应的法条位置,一定要记清楚!!
(1)行政诉讼的判决类型有: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撤销判决、确认(违法/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
①行政行为合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②行政行为违法:A.作为违法→能撤就撤,不能撤的确认违法;重大且明显违法→确认无效;处罚明显不当或其他行政行为涉及款额有误的,可撤可变;B.不作为违法→能作为就履行,不能作为的确认违法。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69-70条、第72-77条。
(2)经过复议后起诉的:对原行为+复议决定一并作出判决。
①复议改变错误:撤销复议决定+重作复议决定/判决恢复原行为效力;
②原行为+复议维持都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诉求;
③原行为不符合受理条件+复议维持:裁定一并驳回起诉;
④原行为(作为)+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原行为和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重作;
⑤原行为(不作为)+复议维持都违法:撤销复议决定+判决原机关履行/给付;
⑥原行为合法+复议维持违法:判决驳回原告针对原行为诉求+撤销复议决定/确认复议决定违法。
法条依据为《行诉解释》第136条。
检察院能否直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前提条件】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程序条件】检察院先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为《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
七、商法(在考前21问里,选了几个)
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时,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必考】
做题思路:①判断是关联担保还是非关联担保,明确其程序性规定;②区分相对人善意与否:善意的,公司有担保责任;非善意的,公司无担保责任;③“善意”的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理审查义务;④注意无需决议的特殊情形:干担保、亲儿子、2/3以上表决权、一人公司为股东担保。
【程序性规定】(1)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担保,应经股东会决议;(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属于非关联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5条第1、2款。
【担保责任】(1)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2)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1款。
【善意的认定】债权人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1)关联担保:股东会决议+关联方回避且出席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股东签署(同时满足);(2)非关联担保: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考虑章程,除非债权人明知章程规定)+表决没问题+股东/董事签署。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7条第2款。
【无需决议的特殊情形】公司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以下情形,法定代表人没有提供决议,但公司有担保责任:(1)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者担保公司提供担保;(2)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3)担保合同系由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对担保事项有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4)一人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法条依据为《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第1款,《公司法》第60条。
(tips:债权人仅具有形式上的审查义务,但公司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股东出资出现以下问题时,股东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必考】
这类题目,走两步,先行为定性,再分析责任。
1.出资不足【新修】
【行为定性】公司设立时,①以货币出资的,没有按期足额缴至公司账户;②以非货币出资的,没有按期向公司转让权利。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条第1、2款。
【法律责任】①对公司:出资人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②对债权人:出资人在出资不足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49条第3款、第50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tips:一般情形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章定+5年内,但特殊情形下,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股东的出资期限加速到期,需立即向公司出资;否则属于出资不足,对公司→补足差额+损失赔偿+其他发起人连带;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其他发起人连带)
2.出资不实【新修】
【行为定性】公司设立时,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其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0条。
【法律责任】①对公司:出资人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其他发起人与该出资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②对债权人:出资人在虚假评估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0条、《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
(tips:虚假高估为出资不实,对公司→补足差额+其他发起人连带;对债权人→补充赔偿+其他发起人连带)
股东查阅公司或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履行何种程序?【新修】
1.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程序
有限公司任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但需要履行如下程序:(1)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2)公司经审查,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3)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公司。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57条第2款。
2.公司能否拒绝股东的查账请求?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拒绝股东查账,除非股东具有不正当目的;不得以股东放弃一切股东权利为由拒绝,且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的约定无效;股东被拒绝后,可通过知情权诉讼获得救济。
【“不正当目的”的认定】(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2)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账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4)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
(tips:同业竞争/泄密)
【实质性剥夺知情权】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不得实质性剥夺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股东的查阅请求。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
(tips:可合理限制,但不可实质性剥夺,实质性剥夺的约定无效)
3.股东查账被拒绝后,该如何救济?
【知情权诉讼】股东被拒绝后,可以公司为被告,提起知情权诉讼。原告在起诉时需具有股东资格,但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7条。
(tips:起诉时必须是股东,但查旧账的除外)
有限公司拒绝分红/违法分红的,股东/公司该如何救济权利?
主要考查有限公司的分红规则、违法分配的责任、分红权诉讼以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分红规则【新修】
【分配时限】股东会作出分红决议的,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分配。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2条。
【分配比例】有限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210条第4款。
【违法分配的责任】股东应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211条。
2.分红权诉讼
【诉讼当事人】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3条。
【诉讼前提】(1)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4条。
(2)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15条。
(tips:如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变相分红)
有限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可采取何种救济手段?【新增】
考查股东代表诉讼,核心考查角度为诉讼程序。
1.普通股东代表诉讼
【下结论】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第一步,书面交叉请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条第1款。
(tips:书面交叉请求:董/高→监事会;监/他人→董事会)
【第二步,股东代表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条第2款。
(tips:30天内不起诉/拒绝起诉/必须立即起诉→股东代表诉讼)
【诉讼当事人】股东为原告(起诉时是股东),侵权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胜诉利益归属于公司)。法条依据为《公司法解释(四)》第24条。
2.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下结论】股东可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
【第一步,书面交叉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的,有限公司(母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他人损害全资子公司利益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董事会向法院提起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
(tips:母公司股东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
【第二步,股东双重代表诉讼】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公司(母公司)股东有权为全资子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双重代表诉讼。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189条第4款。
(tips:母公司股东为全资子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起诉)
【诉讼当事人】母公司股东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全资子公司、母公司为第三人。
有限公司减资/合并/分立的,该履行哪些程序?【新修】
只要考程序,就完全是法条的堆砌,识别问题,定位法条,照抄化用即可。
1.减资
公司拟减资,应当履行如下程序:(1)减资的决议需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自作出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4)债权人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5)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外,按股东出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6)相应修改公司章程;(7)办理工商登记。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条第3款、第224条。
(tips:若考查简易减资,即公司减资弥补亏损的,仅需公告,无需通知、救济债权人)
2.合并/分立
公司拟合并/分立,应当履行如下程序:(1)合并/分立的决议需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签订合并/分立协议;(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4)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5)【若为合并】债权人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若为分立】除分立前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协议的外,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不可要求公司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6)相应修改公司章程;(7)办理工商登记。法条依据为《公司法》第66条第3款、第220条、第222条、第223条。
(tips:①简易合并经董事会决议:a.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公司经董事会决议;b.公司合并支付价款不超过净资产10%的,存续公司经董事会决议;②分立需通知、公告债权人,但无需救济债权人)
最后的重要强调!!!
一定一定一定要注意时间控制,卷子答不完,一切都是白搭,及格的前提是能顺利答完卷子!
做题的过程中,不要在那里死犟,遇到不会做的题,不要纠结,就按照我前面说的技巧先答上,后面有时间再来补充。
这是主观题考前的最后一晚,把这篇文章认真地看两遍,答题技巧部分好好消化消化,四页纸里面涉及到的法条再翻翻,标蓝的采分点尽量有个大致印象,法治思想部分再好好背背!
考前看的知识点印象特别深,客观题的好运肯定会延续到主观题!
加油!2024法考主观题,你肯定能过!!!